出版时间:2008年06月 |
本章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税收制度改革和预算管理改革为主线,回顾了30年来我国在上述三大领域的重大改革措施,总结归纳了我国30年财税体制改革取得成功的五大经验:改革与政府职能转换同步进行,坚持走渐进式改革道路,改革中强化政府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财税体制改革与国有企业改革、金融、投资体制改革协调推进,预算支出管理各项改革也需要坚持同步推进。结合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提出了未来一段时期内我国在财政体制、工商税收制度、预算管理制度领域进一步改革的思路与措施。
Focusing on China’s reform of fiscal system and on taxation system and on budget management,this chapter reviews the important measures in China’s 30 years’ reform of fiscal and taxation system since reform and opening-up.5 pieces of successful experience are drawn in the reform of fiscal & taxation system,namely:Reform must be in-phase with the transformation of government functions;Reform must stick to the gradual reforming route;Government’s ability of macro fiscal control must be enhanced;Fiscal reform must be in line with the reform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banking reform etc.;The inner reforms on public expenditure management must be coordinated too. In line with the goal model of China’s reform of economic system,thoughts about further reform and measures in the coming years are pointed out in terms of fiscal system,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taxation system and budget management system as well.
第一节 财税体制30年改革与发展进程
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无疑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一次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伟大转折。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从1979年起,把全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从此,在中国这个古老的文明国度里,一场令世界瞩目的经济体制改革全面展开。在30年风风雨雨中,财税体制几经变革,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并符合公共财政运行规律的财政、税收体制,基本规范了政府间财政关系和财政资金分配管理。诚然,30年改革成就有目共睹,但是,财税体制改革仍需在总体框架、运行机制、法制建设以及政府职能与市场分工、收入分配与调节方式、资源配置与宏观调控等方面作进一步完善和修正。本章试图通过对中国30年财税体制改革历程的回顾,总结改革得失,并在此基础上对当前财税体制改革做出基本判断,对新时期的财税体制改革进行前瞻性描述。
一 改革开放30年的中国税制改革进程
1.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期的税制改革(1978~1993年)
(1)1978~1982年的税制改革。1978~1982年,成为我国税制建设的恢复时期和税制改革的准备、起步时期,从思想上、理论上、组织上、税制上为后来的改革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从1980年9月到1981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先后通过并公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同时,对中外合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继续征收工商统一税、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这样,就初步形成了一套大体适用的涉外税收制度,适应了我国对外开放初期引进外资、开展对外经济合作工作的需要。在建立涉外税制的同时,财税部门就改革工商税制和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做了大量的调研工作,并在部分地区进行试点,提出包括利改税在内的未来3年的税制改革任务。
(2)1983~1994年间的税制改革。在此期间,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发展有了重大突破,提出了发展有计划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自觉运用价值规律,充分发挥税收等经济杠杆的作用,搞活经济,加强宏观调控。在所有制理论上,提出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论断,并客观地肯定了集体经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存在的必要性。这一时期成为我国税制改革全面探索的时期。
作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城市经济改革的一项重大措施,1983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试行国有企业利改税,即第一步利改税改革,将新中国成立之后实行了30多年的国有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的制度改为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取得了初步的成功。这一改革从理论上和实践上突破了国有企业只能向国家缴纳利润、国家不能向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禁区,成为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一个历史性转折。
为了加快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决定从1984年10月起在全国实施第二步利改税和工商税制改革,发布了关于国有企业所得税、国有企业调节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资源税的一系列行政法规,成为我国改革开放之后第一次大规模的税制改革。
此后,国务院又陆续发布了关于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奖金税(包括国有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和事业单位奖金税)、国有企业工资调节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其前身为1983年开征的建筑税,1999年减半征收,2000年暂停征收)、特别消费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筵席税等税收的法规。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至此,我国工商税制共有37个税种。这些税种按照经济性质和作用,大致可以分为七大类(见表7-1)。
表7-1 1993年我国税制中的税种类型
总之,这一时期全面改革了工商税制,建立了涉外税制,恢复和开征了一些新税种,从而使我国税制逐步转化为多种税、多环节、多层次的复合税制,初步完善了税收体系,使税收成为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这一时期所确立的以商品课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不仅突破了长期封闭型税制的约束、逐步向开放型转变,而且突破了改革开放前历次税制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