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8年06月 |
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社会保障事业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历程大概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目前,我国社保改革面临的主要问题有:虽然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已经初步建立,但是各个层次之间缺乏有机的联系;虽然统账结合的制度模式已经确定,但是长期的空账运转使得半积累制未落到实处;虽然扩大覆盖面的工作取得新进展,但是防止“碎片化”和建立统一的社保制度尚需努力。在发展和改革社保制度过程中,第一,需要注意经济政策和社会福利政策的关系,防止拉美化;第二,需要注意统账结合与部分积累制的关系,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社保改革。
In the process of 30 years’ reform and opening up of China,a basic framework of social security system has been gradually established,the process of which can be divided into four stages. Today,the social security system still faces many problems:while a multi-pillars approach has been adopted,there lacks organic connection between each pillar;the combination model of social pooling with individual accounts (IAs) is intended to reap the merits of the two elements,that is,income redistribution of the social pooling for social solidarity and funding of IAs for sustainability of the system,however the IAs have not been funded due to unresolved transition cost;while the coverage has expanded,the system is fragmented into several part for different groups. In the process of social security reform,two important issues should be noticed. First,government should strike a balance between economic policy and social welfare policy. Second,government should deal with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ombination model and partially funded system. In short,reform and development of Chinese social security system shall be guided by the Scientific Outlook on Development.
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社会保障事业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社会保障制度框架基本形成。在城镇,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等五项社会保险制度,并且已经全面实施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农村,我国正在全面推进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努力探索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加快新型合作医疗改革试点的步伐。中国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筹资渠道逐步拓宽,基金支撑能力显著增强,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的人数迅速增加。五项社会保险的参保人数年均增幅达到7%,五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年均增幅达到20%左右。本章着重分析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问题。
第一节 社会保障制度改革30年回顾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历程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978~1991年的恢复性改革阶段;第二个阶段是1991~2000年的探索性改革阶段;第三个阶段是2000~2006年的“做实”试点阶段;第四个阶段是2006年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全覆盖”阶段。
一 1978~1991年恢复性改革阶段
中国养老保障制度建立于1951年,主要覆盖城镇企业职工。根据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职工工资总额的3%提取劳动保险基金,并在全国范围内调剂使用。1955年,国家建立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1958年,国家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将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两个养老保险制度在适当放宽养老条件和提高待遇标准的基础上作了统一规定,并一直沿用到1978年。1978年由《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所取代。这个历史阶段的社会保险的特点是,所有的个人福利与生老病死都由企业负担。从这个意义上讲,这个阶段的保险是“企业保险”,而不是“社会保险”。这种保险制度既为社会主义建设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同时也存在着比较严重的问题,它显然不能适应改革开放的形势和经济转型的需要。总的看来,1978年以前“传统社会保障制度”既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一个合理延续,也是中国特殊历史条件下特殊经济体制的产物,是计划经济体制下不可避免的、具有保障支持作用的“子制度”,它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发展立下了汗马功劳[1]。
1966年开始的十年“文化大革命”对当时的社会保障制度造成了严重冲击。1978年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扭转了我国社会经济的混乱局面,为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提供了宽松的政治、社会条件。自1978年中国进行经济体制改革以后,政府针对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弊端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主要是实行了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建立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负担,引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机制,探索建立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
总之,1978年以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典型特征是“企业保险”,而1978~1991年这一阶段主要是维持、巩固和完善这种制度模式,因此这一阶段的主要目的还是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恢复被“文化大革命”破坏的养老保障制度[2]。与此同时,这一阶段的一些改革措施也积极促进了“企业保险”向“社会保险”的转变。例如,从1984年开始,中国开始尝试养老保险费用的社会统筹,其目的是“还原”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职能,并在江苏省泰州市、广东省东莞市、湖北省江门市、辽宁省黑山县等地开始试行退休人员的退休费社会统筹。在统筹方面,自1986年起首先实现了全国县、市一级的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进而又推进省一级的统筹工作。至1994年,全国先后有北京、天津、上海、吉林、河北、山西、青海、江西、湖南、福建、宁夏、陕西、四川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现了省级统筹。包括铁道、煤炭、水利、电力、邮电、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交通、人行、民航总局、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在内的11个行业实行了养老保险的系统统筹。
二 1991~2000年探索性改革阶段
1991~2000年这10年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探索性改革阶段,也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框架形成的重要时期。在这个时期,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主要由以下4个重要法规文件构成:
第一,1991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