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3年02月 |
《北京市“十五”时期妇女发展规划》颁布实施后,面对深化改革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如何进一步做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成为令人关注的重要课题。为了了解新情况、发现新问题,北京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市总工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等六家单位于2001年7月至2002年7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状况联合调查。
一 基本概况
调查以问卷调查为主,分个人问卷和企业问卷两种。在全市各种经济类型单位中以1%的比例抽取1100家和5000名职工,另外还选取了100家个体工商户和200名女雇工。调查共发放企业问卷1200份,回收有效问卷1073份,有效率为89.4%;发放职工问卷5200份,回收有效问卷为4977份,有效率为95.7%。
本次调查内容分六个方面:女职工就业保障、一般女职工劳动保护、孕期劳动保护、产期劳动保护、哺乳期劳动保护和女职工卫生设施。这次调查的内容是1988年以来最全面的一次。
被调查的1073家单位共有职工223991人,其中有女职工115245人,占51.5%。企业的经济类型情况如表1所示。
表1 调查单位的经济类型情况
二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执行的基本情况
1.四分之三的女职工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制度,也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基本保证。
从调查的企业问卷来看,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人数为180177人,占全部职工的80.4%,其中已签劳动合同的女职工数为94902人,占全部女职工的82.4%。从个人问卷来看,4977名女工,已签劳动合同的占76.7%。
2.企业建立工会组织的情况
在被调查的单位中,有822家单位已经建立了工会组织,占被调查单位的76.6%,其中692家单位还在工会组织中建立了女工组织,占64.5%;在建立工会组织的822家单位中,有468家的工会组织代表女职工与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占56.9%;还有449家单位在集体合同中写进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占签订集体合同单位的95.9%。从本次调查的个人问卷看,女职工所在单位一般均有工会组织和女职工组织。
3.对《女职工禁忌劳动规定》的执行情况
从个人问卷的总体情况看,各单位对《女职工禁忌劳动规定》的执行情况很好,90%以上的单位均遵守不安排女职工从事四级劳动、井下作业、有毒有害工作,以及一切不适合妇女经期承担的高空、低温、冷水和三级强劳工作。未安排不适合的劳动和四级体力劳动的女职工,占被调查人数的99.0%;未安排有毒有害禁忌岗位的女职工占调查人数的97.0%。
4.对女职工的孕、产期保护情况
孕期保护是女职工特殊保护最重要的环节。为了母婴健康,大部分单位对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及时调整适宜的工作,不安排其加班或从事夜班劳动。从总体上看,约有94.8%的怀孕女职工能够定期进行产前检查。被调查女职工产前检查计入劳动时间者占73.4%,在集体企业、机关事业工作的女职工有80%的人产前检查列入劳动时间。
从企业问卷的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单位能执行90天产假的规定。从8种不同经济类型单位看,集体经济企业、公司制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机关事业单位享受90天产假的产后女职工比例均在95%以上。
5.女职工健康检查和妇科检查的情况
在被调查单位中,68.4%的企业定期对女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其中77.4%的单位能在1~2年内检查一次,17.4%的单位2~3年检查一次,其余则是3年以上才能检查一次。另外,对女职工定期进行妇科检查的单位有711家,占66.3%,其中1~2年检查一次的占72.0%,2~3年检查一次的占17.9%,其余是3年以上检查一次。
三 调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1.已建和未建工会组织的单位,女职工劳动权益的保护存在明显差异
调查显示,已建和未建工会组织的单位,在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工会的80.2%,未建立的74.0%)、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建立工会的74.32%,未建立的56.7%)、定期妇科检查(建立工会的73.7%,未建立的46.1%)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前者明显高于后者。说明建立工会组织,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必要条件。
是否建立工会组织还与单位的经济类型密切相关。外商投资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建立工会组织的比例最低,不足10%和20%,其次是私营企业。而职工特别是女职工的合法劳动权益受到伤害也主要发生在这些单位。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般来讲,外商投资企业如果是跨国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