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年05月 |
全球化和区域化是当今世界两大发展趋势。被普遍认为是区域一体化最成功案例的欧洲一体化的经验告诉我们机制(institutions)对于加强成员国之间团结统一的重要性,欧洲的经验为新自由主义(neo-liberalism)提供了解释的合法性。相较于欧洲经验,东亚一体化中的制度化(institutionalization)色彩却不明显。“东盟规范”(ASEANNorms)被认为在东南亚地区一体化过程中起到了核心作用。作为“东盟规范”的最佳概括,《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TheTreatyonAmityandCo-operation,TAC)在东盟区域化进程中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然而,东盟对外关系,尤其是与亚太地区大国关系经常用现实主义(realism)国际关系理论的“权力平衡”(balanceofpower)来解释,然而东盟无论在经济实力还是军事实力上都不具备进行“权力平衡”的必要条件,仅用现实主义来解释东盟的对外关系是有局限的。本文认为东盟的对外关系也是其推广“东盟规范”的过程,试运用国际关系中的建构主义(constructivism)理论,以中国、日本、印度三个地区大国加入集中体现“东盟规范”的《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为案例来论证上述观点。
一 引言
全球化和区域化是当今世界两大发展趋势。相较于欧洲经验,东亚一体化中的制度化色彩却不明显。在区域一体化的理论当中,机制和规范是两个重要的概念。被认为是区域一体化最成功的案例的欧洲一体化告诉我们机制对于加强成员国之间团结统一的重要性。但是,东亚区域化,特别是东南亚的区域化却体现了共享和接受规范的重要性。
阿米塔·阿查亚的著作《建构安全共同体:东盟与地区秩序》给出了关于“东盟规范”的发展以及东盟方式解决冲突可行性的既全面又重要的解释。东盟已经成为发展中国家进行区域合作的最成功的试验之一,自1967年成立以来,东盟的创始成员国之间没有发生过战争。[1]1976年签署的《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在东盟区域化进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最好地概括了“东盟规范”。体现在《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当中的“东盟规范”已经成为协调内部成员国之间关系的基本原则。冷战后,东盟不仅成功地进一步加强了其内部的整合,而且将其成员国范围扩大到了印度支那地区。
自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以来,东亚的区域一体化发展迅速,同时具有以东盟为中心、软制度化(soft institutionalization)的特点。由中小国家组成的东盟是如何做到这一点的呢?东盟又是如何发展它的对外关系的?东盟对外关系,尤其是与亚太地区大国关系经常被用现实主义(realism)国际关系理论的“权力平衡”(balance of power)来解释,然而东盟无论在经济实力还是军事实力上都不具备进行“权力平衡”的必要条件,本文并不完全否定东盟对外关系中的现实主义解释的合理性,但是仅用现实主义来解释东盟的对外关系是有局限的。
本文认为东盟的对外关系同样是其推广“东盟规范”的过程,试运用国际关系中的建构主义(constructivism)理论,以中国、日本、印度三个地区大国加入集中体现“东盟规范”的《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为案例来论证上述观点。
1998年,东盟向中国发出邀请希望中国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2003年中国加入了该条约,成为第一个签署该条约的东盟区域外的大国。到本文发表时为止,已有中国、印度、日本、韩国、俄罗斯、新西兰以及澳大利亚等区外国家签署加入。除了美国之外,这一地区内几乎所有重要的国家都已成为该条约的会员国。[2]
本文将东盟努力通过让非东盟成员国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以推广“东盟规范”看作是东盟努力用“东盟规范”来社会化(socialization)这些国家的过程。
为什么东盟在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对外推广“东盟规范”?为什么中国成为其第一个候选对象?中国又是如何被“东盟规范”所“社会化”的?“东盟规范”扩展到日本和印度时情况又是如何?东盟的努力成功了吗?本文试图在建构主义的理论框架下,对这三个国家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的过程进行案例分析来回答上述问题。
二 从国际关系理论视角解释区域化
当前国际关系理论三大主要学术流派包括新现实主义(neo-realism)、新自由主义(neo-liberalism)和建构主义(constructivism)。这些流派为区域一体化的发展提供了不同的解释。
现实主义理论中最著名的假设就是国际关系的无政府状态(anarchy),这使得现实主义者们对于区域化合作的前景持悲观态度。著名的现实主义学者约翰·赫茨(John Hertz)在1950年时引入了“安全困境”(security dilemma)的经典概念。“安全困境”指的是在国际关系无政府状态下,为了生存而追求自助的国家很容易引发军备竞赛和冲突。[3]现实主义者认为区域化只是大国的一场游戏,即使产生了规范,其对国家行为的约束也只有边缘作用,区域组织只是大国追求私利的产物。[4]然而,二战后欧洲区域一体化的迅速发展暴露了现实主义在解释区域合作问题上的缺陷。
欧洲经验给了新自由制度主义以合法性。机制通过提供信息、减少交易成本、帮助解决冲突、最重要的是减少欺骗的危险来促进合作的发展。[5]
伴随着欧洲区域一体化开始的是正式机制的建立。第一个功能性合作(functional cooperation)的结果就是产生了一个超国家权威(supernational authority)——欧洲煤钢共同体(European Coal and Steel Community,ECSC)。此后,欧洲通过正式的有约束力的条约实现进一步的一体化。1958年成立的欧洲经济共同体(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EEC)在1967年并入欧洲煤钢和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