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1998年01月 |
1997年,中国继续加大反腐败力度,而且突出重点地反官员腐败和司法腐败,并将严惩官员腐败和司法腐败继续作为1998年反腐败斗争的重点。
一、着力抓反高层腐败
1.中央把反腐败斗争作为关系党心民心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严重政治斗争来抓
(1)反高层腐败制度化。一是全方位地部署和规范反腐倡廉。1997年之初中纪委就对反腐败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了系统地研究、部署和安排,以突出反“三机关一部门”中的腐败、尤其是以官员与司法等高层腐败为重点,作出了全面的规定。1月29日中纪委第八次全会发表公报提出1997年反腐败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总的要求是: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四届五中、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把握大局,再接再厉,同心同德,开拓前进”的根本要求,坚持党中央确定的反腐败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三项工作格局,加大力度,狠抓落实,务求实效,把反腐败斗争继续引向深入。
二是对县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作出更严格的制度规定。2月初,中纪委中组部印发《关于提高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质量的意见》指出:对群众意见较多的问题,特别是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不能回避,必须如实说明,自查自纠。
三是采取从严治党的新举措。3月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该规定将报告事项主要集中在当前干部群众普遍关注的、领导干部容易发生以权谋私问题等方面,即:①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②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③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④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⑤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⑥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另外,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四是出台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基本法规。2月27日中共中央发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这部《条例》是开展反腐败斗争,维护党的纪律的有力武器,是党的各级组织和纪检机关处理违纪行为的基本依据。
五是制定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防范和避免权钱交易的行为规范。4月中旬,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这是党中央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又一重大举措。该廉政准则规定的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包括6个方面内容: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个人私自从事营利活动;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禁止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的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廉政准则》对上述六方面的行为共设置了30种禁止性规定,明确规定禁止党员领导干部从事这些行为。另外,从反腐败斗争的形势和我国国情出发,《廉政准则》规定,不准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及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经商办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任职。
六是用制度来堵塞漏洞。5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该制度规定:①严格控制新建和装修办公楼;②严格控制各种会议;③严格控制各种庆典活动;④严禁公款大吃大喝、挥霍浪费;⑤严格控制用公款安装住宅电话或购买移动电话;⑥严格控制各种检查,禁止形式主义的评比和达标活动;⑦严格按照规定配备和更换小汽车;⑧严格管理公费出国(境)。这对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产生了有力的推动作用。
七是对利用权力乱收费的腐败行为作出了专项治理的规定。7月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有力地斩断了大量腐败资金来源的渠道,推进了廉政建设。
八是制定处理卖官鬻爵行为的规定,7月中旬,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出《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