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7年03月 |
关于我国农村改革与发展的目标,邓小平早在1990年就曾做过高屋建瓴的描述。他说:“中国农村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与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这是又一个很大的前进,当然这是很长的过程”。当前,我国进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时期,需倡导农村集体经济和合作经济发展的多样化模式。我们认为,遵循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农业改革和发展的两个飞跃”的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进程中,应在以家庭联产承包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体制下,增强集体层经营的实力,积极推进集体经济联合体,强化多种模式的合作经济发展,切实做到农村各类集体企业和合作企业同市场经济的充分衔接和融合,从所有制和产权制度上促进“三农”难题的解决。
(一)切实发展统分结合的集体层经营
1983年1月,中央发出一号文件《当前农村经济改革若干问题》,全面彻底地肯定了在农村中自发兴起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文件指出:“联产承包责任制采取了统一经营与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原则,使集体经济的优越性和个人积极性同时得到发挥。这一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必将使农业社会主义合作化的具体道路更加符合我国的实际。”二十多年来,表明了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有效性,但在具体实施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不健全、不完善,较为普遍的存在着重家庭经营、轻双层经营的倾向。关于双层经营中的集体层经营有认识上的误区,从而给农业长远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因此,扫清这些误区,求真务实地发展统分结合的集体层经营,应当是保证新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
1.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原本含义
1991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中曾指出:“完善双层经营体制,包括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和集体统一经营。家庭承包经营不是‘分田单干’,集体统一经营也不是‘归大堆’。这两个经营层次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忽视任何一个方面,都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具有广阔的包涵性和广泛的适应性。要正确把握“双层经营”中“统”与“分”的内容和形式,需要对其含义作深入的界定。
“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核心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形成集体以所有权为基础,发展各类集体层生产经营,尤其是公共服务型经济,使一家一户的分散经营同大市场实现对接。即农户分户耕作,集体统一服务,“统”与“分”有机结合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业生产经营之中。
具体从组织和职能两个方面来看,家庭层次或分散层次是以无土地所有权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也有少数以专业组、专业队或其他农民联合体为单位),以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的身份,通过承包合同,使用承包土地和生产资料进行生产,获取生产收益。农户具有生产自主权,产品出售权,收益支配权。集体层次或统一层次的组织主体为土地集体所有者,是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发包单位。其职能包括对土地发包和承包规定统一的行为规则,对重大问题做出统一决策,对基础层次各经营单位进行必要的协调、管理和服务,建立合作经济组织,与其他社会组织和政府进行沟通和协调等。因此,集体不仅保持了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而且还具有生产服务、协调管理、资源开发、兴办企业、资产积累等统一经营职能;农户对集体是承包关系,家庭承包经营是集体经济内部的一个经营层次,是集体经济的组成部分。
2.当前双层经营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经过二十多年的实践,以家庭联产承包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涌现出了多种模式,然而为数较多的是以分为主的统分结合或有分无统的类型,其共同点是集体积累较少,力量薄弱,因而在实践中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一直存在着矛盾。一方面,家庭承包经营在大多数地区往往成了以户为单位的个体经济,这与农村生产社会化、专业化、商品化趋势不相适应。具体表现为:农户经营规模过小,经营方式过于分散,生产经营信息不灵通,土地难以合理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