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7年03月 |
江泽民同志的依法治国思想,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基本方略的理论基础。它集中表达了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有机统一的丰富内涵。
改革开放伊始,我们党在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时候,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针。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因此,为了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保障人民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江泽民同志坚持、继承并发展了邓小平同志的民主法治思想,在《坚持依法治国》一文中明确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坚持和实行依法治国,这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江泽民同志代表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
江泽民同志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江泽民同志的这一论述,高屋建瓴地阐释了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基本方略的科学内涵:首先,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而不是客体,不是依法治民。亿万人民群众在党领导和支持下,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各种途径和形式,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当家作主。其次,依法治国的客体,是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在行使当家作主各项权利的过程中,依法治权、依法治官。第三,依法治国的依据,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程序和内容合法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第四,依法治国的方式,是党领导人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治国理政。依法治国的“治”,主要是指管理,包括管理过程中必要的奖励和惩治、整治、处罚。第五,依法治国的目的,是保证国家各项活动都依法进行,即立法机关依法立法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各行各业和全体公民都遵纪守法、依法办事,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法治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个完整统一的命题,依法治国是方略和过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方向和目标。
依法治国基本治国方略的提出和确立,是新形势下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是我们党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治国方略的重大进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江泽民同志的依法治国思想,是对社会主义国家学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理论的重大发展,是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丰富和完善。
党的十五大以后,我们一方面从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法律服务、法制宣传教育、尊重和保障人权等方面,认真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深化法制体制和机制改革,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创新。尤其是1999年3月,根据党中央提出的修宪建议,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总纲,使之成为一项宪法原则,具有了最高的宪法地位和法律效力。另一方面,则在坚持邓小平理论的基础上,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三个文明”建设的高度,不断深化对依法治国的认识,丰富依法治国的内涵,推进依法治国的理论创新,把依法治国与“坚持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有机统一起来,明确提出“三者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特征。
依法治国与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是有机统一的,三者统一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