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3年09月 |
一 引言
1950年代初期西南地区的土地改革是由大户加征、减租退押和分配土地三部分组成,在时间上,1950年初进行了“大户加征”——采用阶级累进税制征收1949年的农业税,成分越高,征税的税率越高。在这个过程中,农村阶级被清晰地划分出来,地主经济也因高额税收受到严重打击。关于这个过程,笔者有专文论述。[1]
按理说,1950年秋收之后,西南地区的土地分配理应进行。可能是由于西南地区的战争尚未结束,中共中央指示西南区土改推迟至1951年秋收之后进行,同时指示西南局进行减租退押运动。[2]西南局的减租退押大体从1950年秋收之后进行,至1951年夏种前结束。这一运动以打击地主经济为目的,邓小平称此为“土地改革的准备工作”、“西南地区的淮南战役”。[3]这样一来,土地改革便被划分为三个不同阶段:大户加征、减租退押与分配土地。
减租退押既可以看作土改的一部分,又可以视为一个单独的运动。与其他地区比较,如果我们将划分阶级成分、清算胜利果实与分配土地当作土地改革的三个阶段,那么,大户加征与减租退押可以视为前两个阶段。只不过,依照我们在另一篇论文中的叙述,“大户加征”运动中的划分大户是为了更好、更多地加征公粮;那么,清算胜利果实在“减租退押”运动中是否有别样的含义?
中共西南局认为,封建地主阶级剥削民众的方法有二,一为重租,一为重押,因此,减租退押就成为打击封建地主经济的有效措施,亦成为土地改革的必要准备。[4]这一高度意识形态化的陈述,其实大可质疑:完全可以通过一次性没收土地而彻底消灭地主阶级,为什么要在此前设置一个甚至两个“打击”的中间过程?
所谓重租,可能是指超过佃农承受能力的租额,抑或指新政权认定的佃农难以接受的租额。关于轻重之争暂不讨论。从1950年开始,江津的佃农已经不向地主交租,即使有交租者,也不过是通过大户加征转为政府的税收,因此,减租的意义何在,就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
所谓押金,一般指的是佃农向业主交纳的“土地租赁信用保证金”。早在1938年,经济学者陈太先指出,在成都平原,每亩押金大约为田租的60%—70%,且押金近年有上涨的趋势。[5]李德英将此称为“常押”。陈太先称:“业主如以为佃户忠诚可靠,自己又不要拿押租作用,押租尽可以少取,是为‘轻押重租’。”反之则“重押轻租”。[6]李德英讲得更为详细:如果押金数额超过年纳租额一倍乃至数倍,佃农地租负担减轻,构成“重押轻租”。[7]问题在于,如果押金继续增加,以至接近地价的大部分或绝大部分,我们还能将此称为“土地租赁信用保证金”吗?如果不是,那么,地主所退究竟是什么?
这是一个有趣的问题,以前的研究者均未涉及。在研究者着力较多的东南地区,土地改革在1950年秋收后展开,在1951年春天结束。土地改革的三个过程被浓缩在短短的几个月的时间里,其过程与细节很难为研究者看清楚。此外,这一地区存留的土改档案主要是各级土改工作总结报告,格式大体一致,内容千篇一律。江津却不同,土地改革的三个过程被拉长为三个相对较长的时段,构成三个相对独立的运动。每一个运动都留下一批相对丰富的土改档案,辅有一批内容翔实的中共江津县委及所辖各区委员会记录,这有助于我们从细部观察土地改革的过程,并重新讨论土地改革的性质。
二 江津县的地权结构
有关传统时代重庆地区的土地制度,目前未见有分量的研究。陈太先、李德英、刘克祥等对成都平原的研究细致入微,极具功力,可以作为我们讨论江津县相关问题的参照。此外,鉴于本文第一作者对于东南地区地权问题曾经有过的研究,因此,将东南地区地权与西南地区地权的讨论相互结合是本文采取的研究策略。
1.押金制度与地权分化
在有关研究中,本文第一作者发现传统时代东南地区的地权结构具有以下特点:
其一,众所周知,江南地区土地的所有权大多被分为“田底”与“田面”,构成所谓“一田二主”,即一块土地被分解为两个不同的“部分产权”。然而,由于来源不同,“田面田”的性质亦有不同,既有欠租即可撤佃的“相对的田面田”,也有即便欠租也不可撤佃的“公认的田面田”。“相对的田面田”之所有者交纳较高的地租,“公认的田面田”之所有者交纳较低的地租,因此,“公认的田面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