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3年09月 |
为了解韩国农协的建立、成长和发展过程及经验教训,给我国“三农”事业改革与创新的探索提供参考与借鉴,2012年3月5日至3月11日,在香港施永青基金的支持下,我们一行四人[1],与全程陪同翻译的韩国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北京代表处主任申五星先生一起抵达首尔。
据申先生说,此次考察团是中国大陆派出的第一个专程访问韩国农协的代表团。因行前与他有充分沟通,在韩国农协工作了21年的他能够感受到我们这次考察的目的、意义非同寻常,于是主动要求自费同行以帮助我们跨越语言障碍,尽可能较为充分地理解韩国农协。应该说,在申先生的无私帮助下,我们的目的基本达到了。
此行的接待单位是韩国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海外协力部。在短短一周内,我们访问考察了韩国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农协经济研究所、农协大学即爱农村指导员研修院、可乐洞农产品批发市场、良才农产品综合流通中心、基层的龙仁农协和全谷农协以及它们下辖的信用机构、超市、大米加工厂和泡菜生产厂。
一 韩国农协概况
韩国农协是依据《农业协同组合法》(以下简称《农协法》)这一特别法于1961年设立的公法社团,至今已经50周年了。
目前的组织结构分上下两层,上层为农协中央会,下层为设在乡镇的基层农协,整体采用“一元化的综合农协体制经营”。[2]农协的业务为社会事业、经济事业和金融事业三个大类。
韩国建立农协的目的,是“通过提高农业生产力和通过农业人的独立的合作组织,提高农业人的经济社会地位,确保国家经济的均衡发展”。而且,在《农协法》“之外的其他组织不得使用地域组合、专业组合,以及国家农协中央会之类的名称”。[3]
至2010年底,韩国农协有1171个基层组合,代表了2447765个农民会员[4],几乎覆盖了全体农民。[5]农民人均土地为1.4公顷,收入主要来自农产品。
(一)韩国农协是依据《农协法》这一特别法设立的法定机构
法定机构是根据特定法律设立,依法实现自治化管理的独立公法实体。它在政府权力之外行使社会公共权力,最大特点是将公共性、自治性和效率性比较理想地结合起来,建立起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依据《农协法》,韩国农协受国家委托,在政府权力之外行使保障和维护农民权益与收入的公共权力。它可以超越金融、保险等专业法的规定[6],依法从事所有涉农业务:金融、保险、粮食售卖、运输、仓储、物流、开办超市、海外贸易等等。且自1961年起,农协中央会的农业税和附加金依法免征。
作为公法机构,韩国农协是政府所有涉农政策的执行者。农业财政资金、农产品价格安定基金、优惠利率的政策贷款、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的专营权,统统通过农协组织下达。韩国甚至以国家担保方式协助农协向国外借贷,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
韩国农协的干部虽然不是公务员,但是属于公法机构的职员,若犯罪要等同于公务员依据特定经济处罚法判罪。农协中央会上一任的会长因受贿3亿元韩币,合人民币150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若不是公务员,依据普通刑法刑期为3年。此点可以证实韩国农协的公法机构性质。
韩国不仅制定了《农协法》,还制定了100多部涉农法律,内容涉及三农事业发展和乡村建设管理的各方面,形成了较完善的法律体系,对于保护农村、保持农村组织的稳定和农业政策的连续起到了奠基和固本的作用。
(二)作为公法社团,韩国农协是韩国最大的农民合作组织
早期的韩国农协只从事农产品销售及肥料、农药的购买业务,不能从事金融业务,无足够的资本承办各种经济业务。1961年,朴正熙政府颁布新的《农协法》,将农业银行这个以日据时代的金融组合为基础设立并重组的国家银行并入了农协中央会,成为韩国农协的信贷部门。至此,形成了延续至今的韩国农协。这也是在正式出版物中,韩国农协将成立年份设为1961年的原因。
韩国农协系统的工作网络遍布全国,大小机构共有5663个。其中,中央会在市、郡(县)设立了160个办事处,办事处下设的一级和次级网点分别为691个和298个;基层会员组合1171个,下设网点共3237个。[7]
这么庞大的事业自然需要很多专职工作人员。根据《农协法》,农协理事会设受薪的常务理事,专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常务理事再聘用工作人员形成业务团队。基层农协的雇员总数约7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