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3年09月 |
一 内蒙古自治区成立后到建立人民公社:牧区合作组织发展历程
内蒙古自治区于1947年5月成立,在其施政纲领中就明确制定了“提倡劳动,奖励劳动英雄,发展生产”、“实行减租增资与互助运动,改善人民经济生活”和“自由发展本民族的经济生活,共同建设新内蒙古”的方针[1],并逐步实施了废除王公特权、自由放牧、不斗(牧主)不分(畜群)不划阶级(三不)和牧工牧主两利的民主改革政策。在经济上也调动了劳动牧民的生产劳动积极性,牧区也自发地出现了不同形式的合作组织。
(一)互助合作组织的出现
内蒙古自治区成立后随着畜牧业的发展,个体经营情况下许多牧户特别是贫困牧民的生产工具不足的矛盾日渐显现出来,一些牲畜相对较多的牧户则劳动力不足。为了解决上述矛盾,呼伦贝尔盟陈巴尔虎旗呼和淖尔苏木贫困牧民胡和勒泰于1948年在全区成立了第一个互助组。[2]随着第一个互助组的出现,内蒙古牧区各地牧民为了合理搭配劳动力,解决生产设施不足的困难,增强抵御干旱、风雪等灾害的能力,纷纷自发组织起各种形式的互助合作组织。这些互助合作组织,大多数都是一些季节性或临时性的生产互助组。有贫困牧民几家合群放牧组成一个不定期的放牧互助组,有的为了使牲畜安全过冬几户牧户自愿组成季节性的抗灾自救互助组,也出现了内部有一定分工的常年互助组。[3]随着互助组畜群的牲畜迅速增长,生产的发展和互助组集体经济的不断扩大,参加互助组的牧民生活都有了显著改善。[4]这一阶段内蒙古牧区的互助合作组织是牧民自发搞起来的,自愿和自发是它的突出特点。由于牧区独特的自然环境,牧民生产上的互助合作和农区的农民不同。
(二)供销合作经济组织和信用合作组织的出现
这一阶段除了生产互助组,牧区还出现了供销合作社,1949年9月绥远省供销合作社成立,供销社成立后,决定用半年的时间除在绥东建立县社外,还要建立22个初级市场。“省总社供给物资,帮助推销蒙民之家畜、皮毛、黄油等产品。”[5]社员以户为单位,凡属工人、农牧民均可缴纳社股,成为本社社员,暂定每股为小米10斤,用羊毛、猪鬃等供销用品缴纳股金,可按当地市价折小米算。社员有入股退股自由。供销合作社的任务是工人与农牧民、工业与农牧业紧密地联系起来,减少中介商人盘剥,供销社不能以盈利为目的,而以服务社员为目的。[6]1950年10月21日,内蒙古财委主任乌兰夫、副主任王逸伦对游牧区组建供销合作社提出了建议:“游牧区我们的方针是除被剥夺公民权者外,不分性别、年龄、职业、宗教信仰都可以加入合作社。”[7]内蒙古自治区在1948年就开始在游牧区建立供销合作社,到1950年底,社员已占游牧区人口的45%,供销合作社的零售额和推销额,已占社会商品流通额的40%,有力地协助政府实现了人畜两旺。入股金额为每股2万~5万元(旧币)。在服务上,根据牧业区习惯,可以实行赊购或预购——因游牧区牲畜皮毛是夏秋两季上市,而供需物资多在冬春两季,历史上就有赊购和买瘦放肥的习惯[8],在为社员服务的原则下,仍可使用这种方法,解决牧民资金困难。游牧区因长期遭受严重的中介盘剥,对区外商人仇恨很大,对外人亦存疑心,所以尽可能培养本旗干部,来往公文信件总结报告,要注意使用民族文字[9]。最初的牧区供销社向牧民征集了股金,以民办合作办商品供销为宗旨,最初几年还给社员分配过红利。1958年随着人民公社的建立,牧区供销社由集体转化为国营商业机构。
内蒙古农业区土地革命之后,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高利贷开始活跃,助长了农村阶级分化,为了制止高利贷盘剥,组织群众资金互助,又于1950年在绥东地区的供销社下成立了27个信用部。帮助互助组与困难户解决了小农具、解决了部分农户青黄不接时期的口粮,支持了生产,打击了高利贷的盘剥。截至1953年底,一共新发展信用部45个。1953年首届社员代表大会上对信用部作了这样的总结:“我区农牧业生产季节性大,牧民旧历年前后,农区6~7月份生产生活最为困难,高利贷乘机‘买青苗’剥削群众,为了解决农牧民青黄不接的困难,打击高利贷剥削者,开展预购合同向农牧民预购绒毛、粮食、油料。并通过结合合同、订购、存实等形式解决了农牧民实际困难,帮助国家掌握了主要物资,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