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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把长沙打造成“3+5”城市群的中心城市

    作者:童中贤 肖琳子 出版时间:2009年05月
    摘要:长沙要在推进湖南“3+5”城市群发展中发挥核心作用,这不单单是长沙一个城市的目标,而是长株潭城市群进入国家空间战略布局之后的战略要求之一。长沙的区位条件也决定了自己可以发挥这样的作用,但还必须进一步明确城市定位,在做好、做大、做强自身的基础上,整合邻近的株洲和湘潭,形成大长沙都市区。从而使“长沙”真正成为“3+5”城市群发展的核心战略空间,成为国家空间发展战略的新的经济增长极,成为中心城区人口过千万级的组团式、生态型、国际化的大都市。

    长沙要在推进湖南“3+5”城市群[1]发展中发挥核心作用,这不单单是长沙一个城市的目标,而是长株潭城市群进入国家空间战略布局之后的战略要求之一。长沙的区位条件也决定了自己可以发挥这样的作用,但还必须进一步明确城市定位,在做好、做大、做强自身的基础上,整合邻近的株洲和湘潭,形成大长沙都市区。从而使“长沙”真正成为“3+5”城市群发展的核心战略空间,成为国家空间发展战略的新的经济增长极,成为中心城区人口过千万级的组团式、生态型、国际化的大都市。

    一 中心城市在城市群发展的地位与作用

    城市群是在特定地域范围内具有相当数量的不同性质、类型和规模的城市,以一个或多个特大城市或大城市为核心,借助于现代化的交通工具和运输、信息网络,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共同构成的一个城市集。这个城市集的形成,往往就是中心城市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中心城市的规模和能量决定了它辐射距离的远近,因而也就决定了城市群范围的大小。从某种意义上说,中心城市的性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城市群的性质。

    (一)区域经济增长极与中心城市的崛起

    经济增长在区域内是一个不平衡的、连续的动态过程。经济空间和社会空间不是均质的,而且也不存在它们正趋于均质的迹象,因此不存在均匀分布的持续增长或发展。弗朗索瓦·佩鲁认为,增长并非同时出现在所有地方。它以不同的强度首先出现于一些增长点或增长极上,然后通过不同的渠道向外扩散,并对整个经济产生不同的终极影响。增长与发展和某些在投资、人口、贸易、信息方面集中的地域集团相关。如果一个(地域)集团在其所处环境中引起不对称的增长或不对称的发展现象,而且这些增长与发展现象至少在一个时期中是相反的而不是同步的,那么,我们就可以将这个集团称为一个增长极或发展极。

    区域经济增长极的形成离不开三种力量:领头产业的带动作用、产业极之间的联系、在地域上集中的活动极之间的联系。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增长极形成一些具有规模效益的主导产业和具有创新能力的行业、企业,称之为“领头产业”。当领头产业达到最佳产出时,它可以用降价来引起“受推进产业”产出量的新的增长。这些主导产业、行业、企业又通过其广泛的前向和后向联系使其周围聚集着越来越多的其他相关部门和企业,这种在地理上聚集的产业极推动要素与经济活动的集中,从而带动周边地区的发展。

    增长极一旦形成,就变成了一种推进器,通过对原材料和劳动力的需求,或通过产品的供给,来实现其进一步的扩张。增长极通过不同的渠道向外扩散,并对整个经济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区际不平等更增加了这种影响,甚至可能使区域经济整体得以改观。然而,增长极的优势并非能够长期保持,一般它加速发展一段时间后,达到一定极限就会出现减速现象。随着经济的发展,原有的推动性单位可能失去它的推动性,而如果要维持经济增长,资本往往流向或重新投资于报酬高的部门、地区,旧的增长极将由其他的推动性单位所取代。

    弗里德曼进一步发展了增长极理论,他按照区域经济非均衡发展的演变趋势,提出在区域经济发展中“中心”地区率先发展起来,其他区域发展速度较慢而成为“外围”。任何地区都可以分为中心和外围两部分,区域中存在不同规模的中心—外围结构,高层次核心的外围区,是较低层次区域的核心区,不同层次的中心—外围结构相互镶嵌,组成中心—外围结构的等级系统。这种二元结构模型可以应用于不同的地域范围,城市以及周围的地区组成一个典型的中心—外围结构。现实中城市体系的形成,就是这种核心区与外围区相互作用的结果。

    中心城市的崛起是由城市与区域空间结构演变的一般规律所决定的。我国经济最具实力和活力的珠三角、长三角这两大增长极,就促进了上海、广州、深圳、宁波、苏州等一大批中心城市的崛起。研究表明,这些中心城市对城市群的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具有中心组织作用,是城市群的政治、经济、科技、教育和文化中心,在城市群内起着核心和支撑的作用。正因为如此,党的十七大明确指出: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突破行政区划界限,以增强综合承载能力为重点,以特大城市为依托,形成辐射作用大的城市群,培育新的经济增长极。

    (二)中心城市在城市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