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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残疾人社会工作实务

    作者:张福娟 胡静 出版时间:2009年04月
    摘要:

    在我国,残疾人社会工作的起源、发展与残疾人组织是密不可分的。改革开放以来,国内残疾人社会工作经历了初创、推进和普及三个阶段,形成了以政府推动和单位提供为主相结合的残疾人工作模式。今后,为了促进残疾人社会工作的规范化和职业化、提高残疾人的生活质量,残疾人社会工作既需要政府的大力扶持,也需要培养和充实更多的专业人才。

    残疾人社会工作,顾名思义,就是以残疾人为对象所做的社会工作。残疾人社会工作不同于一般的残疾人服务,而是社会工作者运用现代科学知识和社会工作的方法,通过各种途径帮助残疾人补偿身心缺陷,适应社会环境,使他们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的专业性活动。与此同时,残疾人社会工作也是一个多层次、系统性的工作,是对残疾个人、家庭和残疾人群体进行的有目的的活动,其内容主要包括评估、康复、教育、劳动就业、个人生活、家庭服务和协调等。其工作对象的特殊,决定了残疾人社会工作的独特性及重要性。

    一 残疾人社会工作的缘起

    (一)残疾人社会工作在国外的起源

    1.最初的残疾人社会工作

    人类自诞生之日起就存在残疾现象,然而人们对残疾个体认识的发展,却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针对残疾人的社会工作也是如此。文艺复兴以前,人们将残疾理解为一种不幸,残疾人长期处于被“同情”、“歧视”和“冷漠”的状态。人本主义思想的出现,使残疾人群体受到了一些关注和帮助,然而这对于残疾人的生活需求和社会待遇而言,仍是杯水车薪。

    随着工业化的发展,西方对残疾人工作的认识经历了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1780年,瑞士人奥比创立了第一家为残疾人服务的机构;1820年,在德国慕尼黑建立了第一个残疾人之家。随后,欧美各地相继建立了一些招收残疾儿童的学校,社会对残疾人的需求有了初步的认识和行动,但初期的残疾人社会工作是极为狭义的,只是有限地关注到残疾人由于自身生理缺陷而产生的生活起居与健康方面的救助需求,仅做了初步的扶持工作。

    在残疾人社会工作的发展过程中,残疾人组织的建立和相关法规的颁布,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其中,1922年国际康复会成立,作为第一个为残疾人服务的国际组织,推动了残疾人工作的发展。自此以后,各国相继开始重视并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这一举动同时也推动了残疾人法规的出台,如美国在1935年颁布了《紧急救济法》,英国在1944年颁布了《残疾人(就业)法案》,等等。

    相关法规的颁布和组织的建立,在客观上推动了残疾人社会工作的开展,使得残疾人被社会所认可,并逐渐被接纳。但当时的法规因其自身的缺陷也饱受争议,例如,法规的颁布无形中使残疾人成为被动的救助对象,仅旨在保全残疾人最基本的生活需求,而他们的生活水平仍未得到有效的提高。

    2.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残疾人社会工作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残疾人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残疾人社会工作得到了较快的发展。1948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并颁布了《世界人权宣言》,该宣言规定,“残疾人有接受社会保障的权利”,此后各国纷纷立法保障残疾人的权益。联合国及有关国际会议随后也通过了一系列纲领性文件。1971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弱智人权利宣言》,1975年又通过了《残疾人权利宣言》,规定残疾人有基本生活权利、政治权利、康复权利、参加社会生活权利、劳动权利和受教育权利以及人格尊严、享受平等待遇的权利。这被认为是继种族解放、妇女解放、民族解放之后人类的又一次解放运动。[1]

    20世纪80年代,“平等、参与、共享”成为残疾人工作的新理念,进一步促进了残疾人社会工作的开展。1981年残疾人的世界性组织——残疾人国际(Disabled Peoples’ International,DPI)成立并得到联合国的承认与支持,其工作宗旨是:呼吁各国政府切实采取措施,动员并帮助残疾人以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参与社会生活。

    (二)残疾人社会工作在国内的起源

    1.新中国成立前的残疾人社会工作

    残疾人社会工作的开展,同社会政治制度、经济文化水平以及传统道德观念有着密切的联系,各国残疾人社会工作的开展呈现一定的差异。与此同时,为残疾人服务的工作组织,有官办的,有民办的,也有半官半民的,组织形式、工作重点、工作方式多有不同。

    残疾人社会工作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的进步而逐步前进。由于历史原因,我国残疾人事业起步晚,起点低,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极大。长期的封建社会文化,使得残疾人家庭几乎完全承担着残疾人的生活负担,人们对残疾人的认识也仅限于一种不幸和漠视。新中国成立前,残疾人工作组织以民间形式的组织为主,如由团体和个人(僧人、传教士等)举办的收容所、养育院,早期还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