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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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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

    作者:关信平 黄晓燕 郑飞北 袁光亮 出版时间:2009年04月
    摘要:

    本文从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介绍国家行政部门和地方政府行政机构为规范社会工作领域,并实施有效的社会管理而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原人事部、民政部《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等规定和上海、深圳的政策是本文介绍的重点。

    社会工作是以制度化和规范化的方式向各类人群提供各种帮助的工作体系。在社会工作行动中,社会工作人员要依照一定的规范体系来办事。其依据的规范包括三个层次:从宏观的层次看,社会工作人员要遵循国家的宪法和一般法律,以及政府的一般性法规;在微观的层次上,要按照其所属机构的规章办事;而介于二者之间的是国家和政府行政部门制定的各种与社会工作有关的法规和政策,我们称之为“社会工作的法规与政策”。简单地说,社会工作的法规与政策是政府为规范社会工作各个领域的行动而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社会工作的法规与政策代表着政府在社会工作方面具体的规则体系,同时也包含着政府在社会工作方面具体的行动内容。

    在过去20年里,中国的社会工作有了较大的发展,我国政府围绕社会工作的方方面面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与政策文件。在依法治国精神的指导下,社会工作领域的法制化程度不断提高,各种政策体系也日趋清晰。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体系的发展,一方面为社会工作提供了规范化的行为准则;另一方面也表明政府对社会工作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在此领域中具体行动的不断增加。了解社会工作的法规与政策,可以使我们从总体上清楚地把握我国社会工作的总体制度体系,以及社会工作内容的总体轮廓。

    在过去20年里,对社会工作发展促进最大的是,2006年10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提出要建设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造就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建立健全以培养、评价、使用、激励为主要内容的政策措施和制度保障,确定职业规范和从业标准,加强专业培训,提高社会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平。制定人才培养规划,加快高等院校社会工作人才培养体系建设,抓紧培养大批社会工作急需的各类专门人才。充实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部门,配备社会工作专门人员,完善社会工作岗位设置,通过多种渠道吸纳社会工作人才,提高专业化的社会服务水平。这是我国社会工作发展的重要里程碑和方向标。

    一 社会工作专业法规

    (一)国家层面

    目前,我国制定的社会工作专业法规仅有部门规章层面的法规,主要有《关于印发第九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等。

    2004年6月15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九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确定社会工作者的职业编码为4-07-01-05。

    根据原人事部、民政部《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2006年7月20日)的规定,社会工作者是指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残障康复、优抚安置、卫生服务、青少年服务、司法矫治等社会服务机构中,从事专门性社会服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分为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三个级别。

    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报名条件是: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应届毕业生;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取得其他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社会工作师考试报名条件是: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并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后,从事社会工作满6年;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3年;取得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1年;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博士学位;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其从事社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社会工作者的义务是在社会服务工作中,应当与服务对象建立良好平等的沟通关系,维护服务对象权益,倾听服务对象诉求,尊重服务对象选择,保守服务对象隐私。

    助理社会工作师应具备以下职业能力:熟悉与社会工作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管理规定,掌握基本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能够与各类服务对象建立专业服务关系,对服务对象的问题做出预估,制定服务计划和服务协议,独立接案、结案并提供跟进服务;能够根据服务计划,运用专业方法和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