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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愿景下的中国金融改革——中国金融法治化进程回顾与展望
    ——中国金融法治化进程回顾与展望

    作者:胡滨 全先银 出版时间:2009年03月
    摘要:

    本文将中国金融法治置于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系统总结了三十年来中国金融法治的发展历程、基本特点、存在问题以及取得的主要成就,并展望了中国金融法治化进程的发展前景。

    Abstract:

    This paper summarizes the basic history,main characteristic,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the trends in developments of the financial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China within the context of the 30 years of Reform and Opening-up,also analyzes the prospects of the financial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China in the next stage.

    法治即法律的统治。作为一种社会调整方式,法治意味着社会运行,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等各领域的社会运行,都处于法律的调整之下。改革开放前,中国的法治建设受到严重破坏,人治横行,严重损害了经济发展和人民利益,因而实现由人治向法治转变、实现国家治理方式的变革成为人民的愿望。在此背景下,从1978年开始,中国开始改革开放。作为改革开放内容之一的金融改革也由此开始。本报告将以此为背景,回顾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金融改革是如何在法治化道路上前进的。

    一 中国金融法治化的基本历程

    自1978年以来,中国的金融法治化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1978~1994年金融法治化的起始阶段,1995~2002年的全面推进阶段,以及2002年以来的持续深化阶段。

    (一)1978~1994年的中国金融法治化历程

    十年“文化大革命”不仅使中国经济面临崩溃,也使中国的法律秩序受到严重破坏,自然也就谈不上金融法治化。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的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揭开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大幕。与此同时,金融改革也同步开始。从1979年起,中国在金融领域展开了一系列改革。

    在金融机构方面:1979年,恢复设立中国农业银行,由国务院领导、中国人民银行代管。改变中国银行隶属关系,中国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出来,成立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同中国银行“两块牌子,同一机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同财政部分开,成为一家独立银行。重新恢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恢复国内保险业务。成立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在金融业务方面:1979年开始,中国着手改革僵化的“统存统贷”的信贷资金计划管理体制,在部分地区试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包干”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开始发放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扩大银行贷款对象,大力推广使用商业票据等。1980年,中国恢复了国内保险业务。1980年东西湖农工商联合企业公司委托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分行代理发行其股票,组建股份制公司——东西湖农工商联合企业花木公司。1984年7月,北京天桥百货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允许北京市以及外埠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购买;同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批准,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工商银行上海信托投资公司静安信托部向社会公开发行不可偿还的股票,标志着第一家真正的股份有限公司诞生。1981年,国债在改革开放后第一次被发行。

    1.金融法规制定的基本情况

    随着金融机构的多元化和金融业务的多样化,银行的作用日益重要。为了充分发挥银行的经济杠杆作用,集中社会资金,支持经济建设,改变资金管理多头、使用分散的状况,必须强化中央银行的职能。为此,1983年9月17日,国务院颁布《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该决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和职责。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国家机关,不对企业和个人办理信贷业务,集中力量研究和做好全国金融的宏观决策,加强信贷资金管理,保持货币稳定。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和拟订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基本制度,经批准后组织执行;掌管货币发行,调节市场货币流通;统一管理人民币存贷利率和汇价;编制国家信贷计划,集中管理信贷资金;管理国家外汇、金银和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代理国家财政金库;审批金融机构的设置或撤并;协调和稽核各金融机构的业务工作;管理金融市场;代表我国政府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②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的内部组织体系和分支机构设置原则。③成立中国工商银行,承担原来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的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④规定了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同中国人民银行的关系。中国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保险公司),主要采取经济办法进行管理。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对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理事会作出的决定必须执行,否则中国人民银行有权给予行政或经济的制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活动,也要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和监督。建设银行在财政业务方面仍受财政部领导,有关信贷方针、政策、计划,要服从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理事会的决定。⑤为了加强信贷资金的集中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必须掌握百分之四十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