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年03月 |
本文回顾了证券投资基金业法治建设的十七年历程。从1991年起,地方立法催生了证券投资基金。在1997年实现统一立法、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出台后,证券投资基金配套法规基本成形。此后,相关立法更加充实、完善,监管逐步加强。
The paper summarizes the developments of the financial laws and re-gulations in the Securities Investment Funds industry in the past 17 years.Since 1991,some local legislations facilitated the securities investment funds and the unified legislation was completed in 1997.In 2003 the Securities Investment Fund Law was promulgated,and its supporting regulations were basically completed.Thereafter the relevant legislations were more solid and mature and the supervision was gradually enhanced.
中国的证券投资基金与中国的证券市场相伴而生,在“无拘无束”中悄然兴起,经过整顿规范、平稳成长,在证券市场中的地位越来越举足轻重。十余年的时间,证券投资基金每一次的飞跃无不以新法的出台或者重大法治事件的出现为里程碑,一部证券投资基金创新和变革的历史同时也是证券投资基金业立法不断完善和修正的历史。在这几年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治发展过程中,初步形成了立、改、废相辅相成、良性循环的立法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础性法律制度,拓展了市场的广度与深度,增强了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竞争力,提升了依法治市、依法监管的水平,为证券投资基金的稳健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 1991~1997年,地方立法催生证券投资基金雏形,快速发展暴露诸多问题,监管机构进行全面整顿
1990年年底,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并开张营业,标志着全国性证券市场的形成。1991年10月,“武汉证券投资基金”和“深圳南山风险投资基金”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和深圳南山区政府批准成立,成为第一批投资基金,从此,中国基金业开始了成长的历程。此后,中国投资基金的发展非常迅猛。1992年前后,邓小平同志的南方谈话极大地调动了各地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加大了各地经济建设对资金的需求缺口,与此同时,沪深两地证券交易所的发展和股票交易的持续活跃也为内地第一批投资基金的产生起到了“催生”的作用。这时有37只投资基金经各级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机构批准发行,规模共计22亿美元,多数在地方证券交易中心进行柜台交易。淄博乡镇企业投资基金于1993年8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后,我国基金进入了公开上市交易的阶段。1992年10月8日,国内首家被正式批准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深圳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成立。截至1997年10月,全国共有投资基金72只,募集资金66亿元。这个阶段的基金在行业内统称为“老基金”。
在这一阶段,证券投资基金业的法治状况是:
1.基金行业统一立法处于空白,基金的设立、管理、托管、投资等环节均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就基金的类型而言,当时72只基金全部为封闭式,没有开放式基金。就基金的组织形式而言,当时的淄博乡镇企业投资基金、天骥基金和蓝天基金为公司型基金,其他基金均为契约型。就基金规模而言,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当时单只基金规模最大的天骥基金为5.8亿元,最小的武汉基金第一期仅为1000万元。对基金发起人,当时基本没有限制,包括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财政部门和企业等,其中由信托投资公司发起的占51%,证券公司发起的占20%。在投资范围上,地方性法规约束很少,基金投资领域宽泛,资产质量不高,绝大多数投资基金的资产由证券、房地产和融资构成,流动性较低。基金的估值也很不规范,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部分地区房地产泡沫逐渐消除时,沉淀在房地产业中的基金资产仍然按照成本计价而没有按照市价进行调整,使个别基金资产的账面价值高于实际资产价值。
2.整个行业缺乏有效的监管机构和监管规则,对基金的规范基本都是地方性法规
1992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颁布了《深圳市投资信托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这是第一个有关基金监管的地方性规章。对于监管机构,大部分基金的设立由中国人民银行地方分行或者由地方政府审批,各地的监管没有统一的标准,甚至在名称上都存在较大差异。基金获批设立后,审批机关也没有落实监管义务,在基金资产运营、投资方向等方面均缺乏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在当时那个阶段,只有淄博乡镇企业投资基金是唯一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设立的基金。
3.基金的法律架构不明确
因为当时信托法尚未出台,基金架构缺乏基本法的依据,围绕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的法律关系很不清晰,基金运作很不规范。例如,有的基金的管理人、托管人、发起人三位一体,基金只是作为基金管理人的一个资金来源,有的基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人资产混合使用,账务处理混乱。基金托管人并没有被赋予共同受托人的职责,因此对基金管理公司并没有起到监督作用,基金管理人的行为得不到有效监控。
4.对投资人的保护薄弱
因为当时基金管理公司的运作不是以信托法为基本法律依据,所以,投资人作为委托人、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作为共同受托人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