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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信托业法治化进程

    作者:胡滨 张超 出版时间:2009年03月
    摘要:

    本文主要回顾了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信托业的法治化进程,分别对信托业立法、信托业执法、信托业司法三个方面进行了介绍,同时在回顾历史的基础上对信托业改革开放以来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相关分析,并就这些问题提出了有关政策建议。

    Abstract:

    This paper summarizes the developments of the financial laws and re-gulations in the trust industry of China in the past 30 years of Reform and Opening-up,and introduces the legislation,the enforcement and the justice of the trust industry,and analyzes the legal problems relating to the Reform and Opening-up of the trust industry based on the review of the relevant history and provides the policy suggestions.

    中国现代信托业起源于20世纪初,迄今为止,距离第一家信托公司在中国的问世,时间已经过去了将近100年。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在整顿改造私营信托业,在接管、没收和清理国民党政府经营的信托业的同时,试办了社会主义的信托业。但在当时集中统一的计划管理体制下,经过短期试办后就陆续停办了。自此以后,信托业在近30年的时间里在中国销声匿迹。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新中国进入改革开放的新时期,中国的信托业也顺应改革开放的时代要求逐步恢复。在恢复的过程中,虽然有过曲折和困难,但经过党和政府以及各方面的艰苦努力,中国信托业经历30年的发展,已经逐步成为与银行、证券、保险并立的重要金融领域。

    一 信托业的法治化进程

    伴随着信托业的发展,我国的信托业法治建设也在不断进步,信托业法治体系基本建立:在信托业立法方面,逐步构建起了以“一法两规”为核心的、全面有效的信托业法律体系;在信托业监管与执法方面,监管主体由最初的中国人民银行转换为专司监管职能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内容由最初的与银行一致的资产负债监管发展到以“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为核心的突出信托主业的全方位监管;在司法方面,由过去单纯的行政管控,发展到以刑事、民事等多渠道的司法程序处理信托案件的新阶段。

    所谓法治,是指在社会生活中,任何人都必须遵守法律,包括法律法规的制定者和执行者本身。国家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是法律或法规许可的,而这些法律或法规本身是经过某一特定程序产生的。法律是社会最高的规则,没有任何人或组织机构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法治的作用在于能防止特定的个人凌驾于法律之上而伤害其他大多数人的利益,并且由于法律约束了当权者任意肆为的意志而保护了民众的利益。就金融法治具体至信托法治而言,其内涵就是金融领域的各项工作都要法律化、制度化,不能只依靠政府领导;金融监管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能只依靠行政文件执法;金融监管者和被监管者都要严格依法办事,而不能依领导指示和政策办事;法律在国家的各种金融调整措施中具有至上性、权威性和强制性,不能是当权者超出法律范围的任意行政管制。信托业在三十年的改革开放过程中,就经历了一个上述的法治化过程,从以通知、政策等行政文件作为国家直接行政调控手段的行政管制阶段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为核心,以其他规章为辅助的依法监管的法治化阶段。

    (一)改革开放三十年信托业立法

    中国的信托业立法同其他金融领域的立法进程相似,也经历了一个从无法可依的混乱时期过渡到以行政法规、规章为主时期,最后过渡到把行政法规和规章总结上升为国家成文法,并配和以大量监管规则的规范立法时期。

    1.行政管制阶段(1978~1985)

    1979年10月,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北京宣告成立;同月,中国银行总行也成立了信托咨询部,后又在此基础上成立中国银行信托咨询公司。这标志着中国信托业的正式恢复。信托这一改革开放的新事物一经出现就马上得到了迅猛发展,但直至1986年国务院颁布《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中国人民银行颁布《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之前,国家对信托机构的设立、经营范围等重要事项没有任何法律规定。虽然其间经历过两次大的行业整顿,但从信托机构的设立、存续经营到营业结束的关闭都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全部都是以行政性通知的形式直接发布。根据这种特点,我们将这一阶段称之为行政管制阶段。

    具体而言,1980年6月国务院下达的《关于推动经济联合的通知》中,要求“银行要试办各种信托业务,融通资金,推动联合”。但行政文件没有明确信托业务是什么,如何开展信托业务。1980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下达了《关于积极开办信托业务的通知》,要求“各分行利用银行机构网点多、联系面广的有利因素,在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开办信托业务,特别是要把委托放款、委托投资业务办起来,以进一步发展地方经济,搞活银行业务,支持国民经济建设”。1982年的第一次信托行业整顿更是以国务院发布《关于整顿国内信托投资公司业务和加强更新改造资金管理的通知》这种行政文件形式开始的。1985年的第二次整顿也是以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