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1年06月 |
阿以和平的原则是“土地换和平”。根据这一原则,如果以色列将它所占领的戈兰高地归还给叙利亚,实现和平似乎并不困难。
然而,由马德里和平进程开启的叙以谈判一波三折,进展得并不顺利。一些学者究其原因,认为可能是由于这一问题涉及的因素过多所至。按照以色列已故总理伊扎克·拉宾的概括,叙以和平涉及四方面问题,叫作“一张桌子的四条腿”:未来边界的确定;安全安排;以色列撤军的时间表;关系正常化问题。虽然这一概括涉及到了叙以谈判的主要方面,但随着谈判进程的发展,深层次的问题还是露出了水面。以下分三部分谈谈有关情况及对前景的看法。
一 “三条”边界
联合国安理会1967年11月22日通过的第242号决议规定,为在中东“建立公正及持久和平”,以色列军队应“撤离其于最近冲突所占领的领土”[1]。但是,叙利亚和以色之间存在着三条边界线:1923年的“国际边界”、1949年的停火线和1967年战争爆发前的双方实际控制线。执行242号决议首先要解决撤至那条边界的问题。
(一)1923年边界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英国、法国为瓜分奥斯曼帝国在亚洲的阿拉伯领土,于1916年3月通过换文达成了《赛克斯-皮科协定》。根据该协定的附图,英法间分界线在这一地区应为:从今黎巴嫩城市提尔以南的地中海海岸上的一点,经罗实-皮纳赫以北向东南,在基内雷特湖(亦称太巴列湖或加利利海)正北沿湖东岸至湖之正南,然后转向东南,在哈马地区沿雅穆克河再转向东[2]。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英国通过《贝尔福宣言》向犹太复国主义组织表示,同意后者在未来英国统治的巴勒斯坦建立一个犹太“民族之家”。不过,按照英法在《赛克斯-皮科协定》中的划分,当时犹太复国主义组织已开始进行农业开发的约旦河上游所流经的胡拉谷地并没有被划入英控区。于是,犹太复国主义组织向1919年召开的凡尔赛和会提出了自己的建国计划,要求把今天黎巴嫩境内西顿市以南、当时大马士革至麦加铁路以西的大部分地区划给英国统治的巴勒斯坦[3]。这一计划的出发点据说是企图控制水源,因为它不仅把约旦河上游的三条支流——巴尼亚斯河、达恩泉、哈斯巴尼河囊括于英属巴勒斯坦之中,而且把其北的利塔尼河下游也划了进来。然而,由于英国当时在欧洲、小亚细亚等地区尚有求于法国,所以没有全面接受犹太复国主义组织的这个方案。但是英国显然还是考虑到了胡拉谷地已存在犹太定居点的问题,所以在与法国的划界谈判中提出了修改《赛科斯-皮科协定》的要求。1920年12月23日,英法在取得国际联盟“赋予”各自的“委任统治权”后不到一个月,达成划定两国委任统治地边界走向的协议,达恩泉以南的约旦河流域被划入了英国控制区,由此形成了巴勒斯坦地形中向北伸出的狭长地带,但巴尼亚斯河上游被划入今天的叙利亚,哈斯巴尼河上游被划入今天的黎巴嫩。总体的边界走向是在亚当·史密斯编绘的《圣地历史地理地图集》第34幅图上标出的[4],所以还需进行实地勘界。
从1921年3月开始,英法勘界小组开始工作,英方负责人是斯图尔特·纽卡布上校。纽卡布显然是考虑到了水源问题,按照他的设想,英国在巴勒斯坦的委任统治领土应包括:太巴列湖沿岸地区和从塞马克赫干河至塞马克赫河谷的湖东岸土地,再加上需要日后决定延伸到哈斯巴尼河谷的一块土地。叙利亚将保留在太巴列湖的捕鱼权[5]。
至于确切的边界划定,他要求把边界一般划在约旦河上游、基内雷特湖以东10米的地方,但在某些地段又有具体的变通:
第一,胡拉湖以东的边界应当位于高出特拉卡迪泉所在地海拔的水平线上,从而能保证修一条按相同的海拔通往胡拉湖的水渠;
第二,胡拉湖以东的边界不是设在湖东10米处,而是设在高出湖面海拔10米的一线上;
第三,为了建设一条由贝内特-雅库布到特尔-拉菲特的水渠,需要:①得到一条大约宽1公里、长17公里的条状地带;②一条大约宽200米、长5公里的条状地带;③一条大约宽300米、长9公里,位于陡坡上的条状地带。所以位于贝内特-雅库布地区的边界应在高于约旦河海拔的水平线上[6]。
纽卡布的这些要求后来均被法国代表接受,双方于1923年3月7日正式签订了边界条约。实地勘界工作直到1931年才最终完成。
1923年边界得到了国际联盟的承认,并被1947年联合国分治决议的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