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2年01月 |
2000年春,江泽民同志先后到广东、江苏、浙江、上海考察工作,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1]强调指出:要把中国的事情办好,关键取决于我们党,取决于党的思想、作风、组织、纪律状况和战斗力、领导水平;并创造性地提出只要始终成为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我们党就能永远立于不败之地,永远得到全国各族人民的衷心拥护并带领人民不断前进。这是执政党中央审时度势地为在新世纪加强和改善其政治领导,巩固和扩大其执政基础而发出的紧急政治动员令,是中国共产党人深刻地意识到必须不断为维护和巩固自己的执政地位而奋斗的政治宣言,不仅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而且有着深刻的理论意义。从政治学的角度看,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学说,既是对党80年历史中成功与挫折的各种经验教训的深刻总结,也是对新世纪党的执政地位政治合法性的时代诉求。
一 合法性和合法性的基础
政治学意义上的“合法性”(legitimacy)观念,古已有之,指的不是法学意义上的符合法律规范或法律原则(Legality),而是政治上有效统治的必要基础,是治者与被治者之间的一种共认的理念。实际上就是根据社会主导价值体系的判断,由广大民众给以积极的社会支持与认可的政治统治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其内涵既包括政治统治能否以及怎样以社会大多数人所认可的方式运行,也包括政治统治有效性的范围、基础与来源。[2]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政治合法性主要指公民对政治行为的自愿接受性[3]用通俗的语言表述,政治合法性的程度如何与民众对执政者极其群体的信任程度和认同程度密切相关。早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就对合法性有过初步论述,他在《政治学》一书中指出:“一种政体如果要达到长治久安的目的,必须使全邦各部分(各阶级)的人民都能参加而且怀抱着让它存在和延续的意愿”,“一条适用于一切政体的公理,一邦之内,愿意维持其政体的部分必须强于反对这一政体的部分”[4]。孔子在《论语》中也有相关论述,“子贡问政。子曰:‘足食,足兵,民信之矣。’子贡曰:‘必不得已而去,于斯三者何先?’曰:‘去兵。’子贡曰:‘必不得已而去,于斯二者何先?’曰‘去食。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公理”和孔子的“信”实质上已涉及政治合法性问题。因为政治合法性就是指政治统治获得了社会成员基于内心自愿的认同、支持和服从。
而在现代政治分析中重视合法性问题,当属德国学者马克斯·韦伯,他认为,“一切经验表明,没有任何一种统治自愿地满足于仅仅以物质的动机或者仅仅以情绪的动机,或者仅仅以价值合乎理性的动机,作为其继续存在的机会。勿宁说,任何统治都企图唤起并维护对它的‘合法性’的信仰”[5],对于任何既定的统治者来说,都必须为自己的统治寻求合法性基础。判定某一政权是否具有合法性,并不在于统治者自己的宣称,也不在于统治者为自己的执政制定法律依据,而在于占人口绝大多数的民众是否真正认同。韦伯进一步指出:任何政治统治合法性的类型不外以下三种:“1,合理的性质:建立在相信统治者的章程所规定的制度和指令权力的合法性之上”,即法理制度型;“2,传统的性质:建立在一般的相信历来适用的传统的神圣性和由传统授命实施权威的统治者之上”,即神权传统型;“3,魅力的性质:(建立在)非凡的献身于一个人以及由他所默示和创立的制度的神圣性,或者英雄气概,或者楷模样板之上”,即人格魅力型[6]。且不论韦伯关于政治合法性三种来源的分类是否全面,以及在现实中是否存在两种以上不同类型的混合型,很显然,他认为一个政权的合法性来源是纯观念性的,特定时代的特定政权是否具有合法性,是由民众的普遍信仰与信念决定的;但判断特定政权的统治是否与民众的普遍信仰与信念相契合,则又是经验实证性的。如果从合法性的精神特征来审视合法性的基础,凡是能够实现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相契合的传统习俗、意识形态、民族主义、宗教文化等社会意识均构成合法性的基础。其中,意识形态在政治统治的合法性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统治者通过意识形态进行宣传教化,以获得信仰的权威,从而为自己的合法性进行辩护。因为“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