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2年01月 |
“在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1]。近年来在党的十五大关于“扩大基层民主……城乡基层政权机关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要健全民主选举制度”的精神鼓舞下[2],我国在四川、山西、广东、河南、广西等省(自治区)的部分乡镇所进行的乡镇长选举方式的改革探索,正是以干部遴选机制上的技术性创新形式,而蕴涵着深刻的制度性创新的意义。这些基层的政治体制改革的实际操作,绝大部分都是在现行体制和法律框架的范围内进行,其中四川省绵阳市乡镇人大代表候选人和乡镇长候选人提名方式和选举的改革实践,尤其引人注目,给人很多启示。
四川省绵阳市的改革实践是从1998年11月起,在全市10个县(市、区)的11个乡镇(含两个民族乡)进行的。其主要操作方法和过程是:在中共绵阳市委的领导下,在人大代表的选举方面,根据《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绵阳市在11个试点乡镇由选民10人以上联合提名候选人,使所有的人大代表候选人均由选民直接提出,再由选民对乡镇人大代表的候选人直接进行差额选举,由此在11个试点乡镇共选出人大代表545人,其中女性代表150人,高中文化程度的143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106人。在乡镇长的选举方面,由市委拟订试点乡镇的乡镇长任职资格条件,在乡镇人大通过后,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3]的有关规定,在11个试点乡镇按组织法的规定,所有的乡镇长候选人都由本镇的人大代表联署提名,共提出候选人23人,除有3个乡镇的人民代表只提出1个候选人,在人大选举乡镇长时是等额选举外,其余的8个乡镇人大在乡镇长选举中都实行了差额。在选举前,主持选举的党委派专人与正式候选人同吃同住,以防止贿选、串选。在选举过程中,则将候选人发表施政演说和答辩列为必须程序,主持选举的组织部门不定调子,不作提示,统一限制时间,抽签确定顺序,人大代表自由提问。正式投票选举时,设立秘密划票间,使人大代表不受干扰地按自己的意志投票。投票结束后,当场公开唱票和宣布选举结果,并颁发当选证书。选举结果是有7个乡镇的乡镇长获得连任,其余的4个乡镇选出了新的乡镇长,当选的全体乡镇长的平均得票率达80.57%,平均年龄39.2岁,其中45岁以下的9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7人,高中学历的3人,全部都是中共党员。
绵阳市进行的乡镇人大代表“直接提名和选举”乡镇长的改革探索,最突出的一点是完全在现行制度和法律的框架内,充分用足《选举法》和《组织法》赋予选民和人大代表的民主权利,从而进一步提高了乡镇长选举的民主化程度。因此,虽然绵阳市的改革并未突破现行的制度规定和法律框架,但却充分运用了合法的程序,用足了现行体制的资源,从而大大突破了现行选举制度的运作惯例,不仅使乡镇长选举的民主化程度有了实质性的提高,也朝着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方向迈进了一步。
绵阳市乡镇长选举的改革探索给我们最大的启示就是,认真研究一下宪法、有关法律及《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其他党的规章制度,就可以发现在现行体制框架内,中国公民的民主权利与执政党的党内民主权利还有许多方面没有充分行使,公民或党员的很多政治权利还有待在政治实践中逐步落实,中国民主政治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就目前存在的问题大致有两个方面。
其一,是法规、章程对公民或党员有关政治权利实现形式的多样性与实际操作的单一性、倾向性,导致公民或党员的某些政治权利虚设。
①在产生人大代表候选人、人大常委会及其负责人和地方政府正副职及人民法院、检察院领导的候选人时,在规定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操作方法中,经常只选择一种方法,呈现单一性、倾向性,实际上使有关法律或章程规定的某些公民或党员的政治权利落空。
从人大代表候选人的产生方式来看,《选举法》第七章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由此可以看出,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有三种产生方式,即政党提名、各人民团体提名和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