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4年08月 |
一 背景链接
(1)2001年我国修改了施行20年之久的婚姻法。修改后的婚姻法对我国公民结婚条件的规定基本如前,只是将禁止结婚情形中的“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条文修改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据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的统计,截至2001年底,世界各国累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已达6000万人,已有2200万人死亡。艾滋病已成为对人类生命健康和社会发展的“超级杀手”。据我国有关方面报道,我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已达100万人,艾滋病病人约20万人。由专家撰写的《艾滋病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影响》一文认为我国已进入艾滋病病毒流行的边缘,各种高危人群规模较大,流行形势很可能进一步恶化。世界卫生组织也发出警告:“中国正处于艾滋病大规模暴发的边缘。”
(3)印度最高法院曾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没有结婚和组织家庭的权利。对此,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批评为“由艾滋病带来的耻辱和歧视”。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亦予以确认,现有的人权标准禁止基于艾滋病病毒感染状况(真实的或推测的)基础之上的歧视。
(4)2002年6月,卫生部印发了《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对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出具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中如何填写“医学意见”做了具体规定,其中指出:发现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或其他医学上认为应暂缓结婚的疾病时,注明“建议暂缓结婚”;对于婚检发现的可能会终生传染的不在发病期的传染病患者或病原体携带者,在出具婚前检查医学意见时,应向受检者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及采取其他医学措施的意见。若受检者坚持结婚,应充分尊重受检双方的意愿,注明“建议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者意愿”。而在3年前,1999年4月,卫生部发布的《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更为明确地指出:“艾滋病病人应暂缓结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如申请结婚,双方应接受医学咨询。”
二 事件回放
1997年,23岁的贵州女子小琴在别人的引诱下吸上了毒品,1998年她被查出感染了艾滋病病毒。在此期间,一个小她5岁的男子小明和她相爱并开始同居。在这以后的5年里,小明始终陪伴着她,忍受着别人的偏见和歧视,不离不弃。2002年11月,他们决定正式结婚,在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的支持和帮助下,11月22日他们领取了结婚证书。总部设在北京的中华预防医学会获悉这一消息,立即邀请他们来京参加第四届“新闻媒体艾滋病防治宣传研讨会”,并要在京为他们举行婚礼。此举被解释为是“唤醒人们对艾滋病病毒携带者的同情、关爱和理解,让他们也能融入社会大家庭中,不受歧视,并充分享受到人生的快乐”。这也正是第15个“世界艾滋病日”的主题“互相关爱,共享生命”。11月26日,他们在有关人士的陪同下到达北京,为避开媒体追踪,11月28日他们在颐和园举行了简单的结婚仪式,11月29日便乘车离京回贵州。
三 社会反响
贵州“艾滋女”结婚的消息一经披露,立即引来众多媒体的追逐报道,有关方面和专业人士也纷纷予以评说,网上评论更是铺天盖地,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有媒体称这是2002年国内关注的七大社会新闻之一,也有的将此列为2002年度所谓的十大“性”事之首。
2002年11月27日的《法制日报》发表了杨悦新的评论《宽容中感受文明》,文章写道:“我们的社会正在变得文明,人的尊严、人的权利正在受到前所未有的尊重。尽管我们的社会还不同程度存在着身份歧视、群体歧视等现象,但不可否认,平等意识、权利意识、人性意识正以一种强劲之势注入这个社会,使我们越来越多地呼吸到人性关怀的空气。”
著名性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李银河认为“这是中国文明与进步的一种体现”,“在文明发达国家,人们尊重这个特殊群体,他们拥有健康人所拥有的一切权利,包括在双方都知情的状况下结婚。相反,在那些贫穷与封闭的地方,艾滋病人被视为叛逆,有的甚至被处死”[1]。
北大医学部的丛亚丽副教授认为:结婚是每个人的权利,从法律上说,这项权利对于健康人、法律允许结婚的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都是一样的,尽管国家卫生部对一些疾病,包括艾滋病人有建议暂缓结婚的说法,但是,如果婚姻的双方对于疾病的状况充分知情,而且坚持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