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4年08月 |
2001年11月13日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胡海英诉丈夫李钟鸣离婚案。这是婚姻法2001年修正后人民法院审理的离婚财产分割标的额最大的一起离婚案。但是,一审法院只做出了准予原被告离婚的判决,并未对价值2000多万元的家产依照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特有财产的规定做出判决。这引起了媒体和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
从2002年1月9日开始,《黑龙江晨报》先后载文介绍该案案情,刊登专家评说。之后,全国各大网站如中国新闻网、中国广播网、人民网、新浪网、中国网、北方网等纷纷转载胡海英离婚案和相关的连续报道。2002年3~4月份,《法制日报》、《中国妇女报》、《法制文粹报》、《华夏时报》等中央和地方多家媒体对胡海英案件进行报道,在全国引起了轰动。
针对这起离婚案,专家学者乃至一般百姓纷纷发表见解。一些法学专家就婚姻法修正案第47条规定的现实意义和本案中比较明显的在婚姻存续期间更改财产所有人问题,提出了转移财产者应该制裁的观点;企业家、教师、工人也都加入了讨论的队伍,“法院判案的根据是什么”等问题被老百姓自发地提出来。人们说离婚判决使她“净身出户”,还有人认为“胡海英现象”代表了当今中国一部分妇女的命运,而且,这类案件今后会越来越多[1]。
2002年“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前夕,哈尔滨市妇联将胡海英离婚案列入2001年以来有关妇女权益的十大案件之一。
一 案情简介
胡海英于1997年6月与李钟鸣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并与公婆居住在一起。1998年10月,李钟鸣投资10万元经营宏鸣火锅复华店,到1999年7月,变更注册资本为168万元。2000年6月又投资200万元开设宏鸣火锅宣化店,2000年2月李钟鸣与其父共同投资创立宏鸣实业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李钟鸣的股本为120万元。宏鸣火锅店的账目上显示,从1997年到2001年1月的3年间,火锅店的纯收入近2000万元。宏鸣火锅店的收入是这个富裕家庭的物质基础,生意红火了,财富随之而来,汽车、高档住房成了这家人富裕生活的写照。
然而,日进斗金的富庶并不意味着生活的幸福与安乐。2001年2月,胡海英与丈夫李钟鸣发生激烈争吵后,从家里拿走50万元现金,领着保姆,抱着不满两周岁的女儿出走大连。几天后,丈夫和婆婆向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报案,3月17日,胡海英被警方从大连市押回,以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就在胡海英被拘押第三天,即2001年3月20日,李钟鸣将两处火锅店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其母。4月4日,警方逮捕胡海英的请求被检察机关驳回,随后,胡海英被取保候审。
不久,胡海英向南岗区法院递交了离婚起诉书,要求和李钟鸣解除夫妻关系,抚养女儿,并依法取得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在胡海英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中,她主张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两处火锅店的所有权、经营权,四处房产权,宏鸣实业公司的股权,火锅店的营业收入和共同购置的财产等。
在法庭上,被告李钟鸣断然拒绝了胡海英分割上述财产的要求,称自己不仅没有任何财产,反而欠下巨额债务。除了宏鸣火锅店复华店、宣化店的负责人均已更名为其母亲外,房产是母亲出资购买的,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明了几套房产分别属于他的父母。宏鸣实业有限公司也是母亲委托他经营。此外,李钟鸣的3辆车均已转让给案外人于某,用于抵偿欠款。李没有一分钱分给胡,反而有600万元的债务要求她背负。
经过半年的审理,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①准予原被告离婚;②女儿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胡海英自2001年11月起每月承担抚养费200元;③原告胡海英可于每周日10时至14时探望女儿;④个人衣物、个人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⑤一处使用面积28平方米的公产房由胡海英承租居住;⑥双方户口本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分开。对双方有争议的两处火锅店、一个实业公司、四处房产、三辆车,因有案外人主张权利,另案诉讼处理[2]。
对此判决,被告李钟鸣表示服从,原告胡海英则对女儿的抚养权和财产分割提出异议,随即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 各界评说
一审判决虽然对胡海英不利,社会舆论却明显地倾向于她。“身为人媳,却被自己的婆婆报警关进看守所;身为人妻,离婚时却被净身出户、千万家产分文未得;身为人母,却与女儿咫尺天涯不能相见……”[3]胡海英的遭遇引起了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