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4年08月 |
在我国,随着审判方式逐步向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转换,英美刑事诉讼中颇具特色又充满争议的有罪答辩与辩诉交易制度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2002年4月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第一次试用辩诉交易制度审结了一起刑事案件。
该案的具体案情如下:2000年12月18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发生一起斗殴事件。被害人王玉杰小腿骨折、脾脏破裂。犯罪嫌疑人孟广虎承认,因车辆争道,孟自己和王玉杰等数人发生争吵,孟觉得势单力薄,打电话叫来五六个人,最后发生互殴。案发后15个月公安机关仍没能抓到孟广虎同案的其他人。公诉机关牡丹江铁路检察院欲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孟广虎。辩护人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公诉机关则认为,追逃需要大量时间及人力物力,而且由于本案是多人互殴造成的,证据收集也将困难重重。控辩双方意见严重分歧。为解决问题,公诉方向辩护方建议采用案件管辖法院准备试用的辩诉交易方式审理本案。辩护人征得孟广虎的同意,向公诉机关提出了辩诉交易申请。经双方协商,被告方同意认罪,并自愿承担民事责任;控诉方同意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从轻处罚。协议达成后,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交了辩诉交易申请,请求法院对控辩双方所达成的协议予以确认。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收到该申请,对辩诉交易程序进行严格审查后,决定受理。开庭前,合议庭组织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就附带民事赔偿进行庭前调解,达成被告人赔偿被害人人民币4万元的协议。2002年4月11日,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休庭合议后,当庭宣判孟广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该案开庭时间仅用了25分钟[1]。据悉,这是我国明确采用辩诉交易方式审理的第一案,也是目前为止惟一一案。
该案发生后,引起了新闻媒体、司法实务部门以及学界的广泛关注。《法制日报》在2002年4月19日对该案做了报道,并于2002年4月24日、4月27日、4月28日、5月15日对不同的观点做了介绍;2002年5月21日《北京青年报》“法律圆桌”栏目以“辩诉交易能否带来公平与效率”为题组织嘉宾进行了讨论,参加讨论的嘉宾有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学者;《人民检察》2002年第7期刊登了3篇关于辩诉交易的笔谈文章;2002年8月13日,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在贵阳召开了“控辩双方权利模式研究”研讨会,与会代表就辩诉交易问题进行了专题研讨;2002年12月,《政法论坛》2002年第6期组织一部分学者对辩诉交易问题各抒己见。据《法制日报》称,自4月19日报道国内首次采用辩诉交易审理了王玉杰受伤害案以后,近一个月该报编辑部陆续收到来自全国各地参与探讨的来函、传真和电子邮件数百件,足见社会各界的关注程度[2]。
从新闻媒体、学术会议以及法学杂志的相关报道来看,人们对辩诉交易制度存在着极大的争议,大体可分为“赞成说”、“有限制的借鉴说”和“反对说”三种不同意见。
来自于司法实务部门的赞成者认为,首先,司法改革没有现存的模式,可以在基层试一试各方面对辩诉交易的反映;其次,司法实践需要辩诉交易,“第一案”25分钟即告审结,大大提高了诉讼效率;再次,审判活动与世界接轨,外国一些新鲜可行的方法应该试一试;最后,审判的最佳效果应当通过社会效果来检验,从“第一案”来看,被告、原告、公诉方、辩护人和法院都很满意,干警也很赞同,老百姓也认可,可以说,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3]。有学者对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的新尝试表示赞赏,认为将辩诉交易的好处概括为“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实现多方满意”是恰如其分的,应当支持基层检察院和法院搞试点,边摸索,边总结,以便为日后从法律上正式规定辩诉交易做准备、打基础[4]。还有学者认为,辩诉交易是现实的、合理的,因为的确有一些案件一时查不清。在我国,刑事诉讼理论排斥辩诉交易的理由是司法权与诉权之间不能进行交易,如果将行使控诉职能的检察机关看成是诉权的行使者,将他们与被告人之间的交易看成是两种诉权之间的交易,辩诉交易便不应当再被拒之千里之外了[3]。
一部分学者对将辩诉交易引入中国持谨慎、有限制的态度,认为美国式的辩诉交易制度没有哪一个国家完全照搬。这种制度有利有弊,优点是效率特别高,对被告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