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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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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学研究状况

    作者:李忠 出版时间:2004年08月
    摘要:文章从宪法学研究概览以及宪法学研究的主要问题来分析2002年宪法学的研究状况,指出2002年宪法学研究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是宪法学者对宪法概念广泛的、有深度的研究,并且学者们的工作与现实密切相关,在研究方法上,实证方法是宪法学研究的一个新动向。

    一 宪法学研究概览

    2002年对于宪法学研究来说是一个极其特殊的年份。它不但承载着我国加入人权两公约、WTO以及“齐玉苓案”等事件的余波,而且现行宪法颁布正好20周年。宪法学界在这年似乎显得特别热闹。

    首先是宪法学界举办了比往年都要多的各种形式的研讨会来纪念宪法颁布20周年。除了一些省市宪法学研究会召开的研讨会之外,比较重要的全国性研讨会有:2003年7月,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与厦门大学法学院联合召开的“公民权利的宪法保障”学术研讨会;2002年9月14日,中国人民大学宪法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举办的现代宪法解释研讨会;2002年9月25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召开的“纪念现行宪法颁布二十周年”学术研讨会;2002年10月15~18日,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联合召开的以现行宪法颁布20周年的主要成就与进展为主题的宪法学年会;2002年11月28~29日,中国法学会于北京举办的“市场经济与宪政建设”国际研讨会;2002年12月27~28日,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举办的“十六大以后的宪法和法制发展”学术研讨会。2002年11月,为了进一步宣传宪法,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学会宪法学会、人民法院报社等单位联合举办了“宪法在我身边”中闻杯有奖征文活动。

    其次是宪法学理论研究成果累累。2002年度在全国各类报纸杂志上发表的宪法学学术论文近500篇[1],出版和翻译的宪法学著作有:沈宗灵的《比较宪法——对八国宪法的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王希的《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邓世豹的《授权立法的法理思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刘树德的《宪政维度的刑法思考》,法律出版社;张学仁、陈宁生的《二十世纪之中国宪政》,武汉大学出版社;秦前红的《宪法变迁论》,武汉大学出版社;三浦隆的《实践宪法学》,李力、白云海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肖北庚的《宪政法律秩序新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季卫东的《宪政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胡肖华的《宪法诉讼原论》,法律出版社;程洁的《宪政精义:法治下的开放政府》,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主编的《宪法研究》(第1卷),法律出版社;上海市法学会主编的《宪治征程》,中国法制出版社;王广辉主编的《通向宪政之路——宪法监督的理论和实践研究》,法律出版社;周伟的《宪法基本权利司法救济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二 宪法学研究的主要问题

    (一)宪法的概念

    2002年宪法学研究一个引人注目的现象是多角度地探讨宪法的概念。虽然以前也有学者研究过这个问题[2],但没有如此集中、如此深入,研究的方法也没有如此多样。

    有学者从历史的角度回答“什么是宪法”这个问题[3]。在中国古代文献中,有宪法、宪令、宪等词语。从语词的意义上说,宪法不是舶来品。古代文献中宪法的基本含义是法。“宪”在宪法和宪令这两个词中的作用是强调法和令的重要性。由于宪法和宪令多以“悬”这种方式发布,因而相对于一般法律而言,更显重要。在西方,古罗马帝国用与后来的宪法(constitution)有直接渊源的词“constitutio”来表示皇帝颁布的“诏令”、“谕旨”等,以区别于市民会议通过的普通法律文件,也是重要法律之意。英国1215年大宪章同样是这样的重要法律。该学者把宪法定义为“规定国家机关的组成和活动原则,规定公民在国家生活中的主人地位和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规定国家的基本政策和基本制度”的根本法,进而得出结论:中国古代虽然有被理解为大法的宪法,但这种宪法不具备调整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调整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和确定国家基本方针这些功能,因而中国古代不存在近代意义上的宪法。

    有学者运用历史分析、语义分析、逻辑分析、实证分析等方法揭示了现有宪法概念的缺陷,并重新界定了宪法概念。主张宪法是调整法权关系,规范国家权力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方式的根本法,通常规定国家体制、政权组织以及国家与国民相互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关系等基本制度和社会制度。所谓的法权是指权利权力的统一体,表现形式是主权归属、国体、政体以及国家权力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方式[4]

    有学者以各国宪法为研究背景,剖析了经典的宪法定义,即“宪法是国家根本法”[5]。他指出无论是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