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时间:2004年08月 |
在民法学成为法学界“显学”的大背景下,2002年中国民法学的研究继续向细密和专业化方向推进。据不完全统计,本年度共出版专著、论丛等近百部;引进台湾学者论著十余种;各类有关民法学论文近千篇。整体上看,2002年的民法学研究热情洋溢又充满想像力。
德高望重的老一辈法学家谢怀栻先生出版了《谢怀栻法学论文选》;先生20世纪80年代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课的讲稿,也由法律出版社汇集成《外国民商法精要》一书出版。这两本书收录了先生在法学界影响很大的著述,如有关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典比较的文章等。法律出版社策划了“德国法学教科书”,首批出版了沃尔夫的《物权法》(吴越、李大雪译),这是目前中国翻译的第一部德国物权法方面的著作;“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丛书”近年来致力于拓展民法学的研究领域,在推进民法学研究的专题化和精密化方面居功厥伟,今年继续出版了肖厚国的博士论文《物权变动研究》(法律出版社)等;中国政法大学一批年轻学人组织了“私法文库”,首期出版了田士永的博士论文《物权行为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德国债权法晚近做了重大修改,中国政法大学随即组织出版了《德国债法现代化法》(邵建东、孟翰、牛文怡译),将这一重大立法发展介绍到了中国。
在各种连续出版物中,民法学界声誉卓然的《民商法论丛》2002年出版了第22~25卷,新出版了《复旦民商法评论》,在各地大学创办法律评论蔚然成风的今天独树一帜。在几个年轻学人的热情和心血浇灌下,《私法》杂志也茁壮成长,2002年出版了第2~3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主办的《私法研究》杂志也破土而出,出版了第1~2卷。
各类期刊2002年发表的民商法论文相对以往不算多。主要的原因也许是目前民商法的论文选题越来越细,论文却越来越长,超过了期刊的容量限度,刊发困难,而各类以书代刊的出版物倒发表了不少长文。
2002年度有关民法典的研讨会比较多,如2002年4月3~5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的“中德民法典国际学术研讨会”;4月6日在北京大学举办的“中国民法百年:回顾与前瞻”研讨会;中国政法大学举办的大规模的民法典论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11月初举办的“民事主体制度大型学术沙龙”等。
一 民法学基础理论研究
2002年民法基础理论的研究主要可以概括为民法的现代性问题。中国20世纪90年代学术界关注的热点从“现代化”转移到了“现代性”。较之“现代化”一词,“现代性”的内涵要深远得多。继对市民社会的讨论之后,我国民法学界在1995年以后也普遍开始关注“现代性”问题。
事实上,谢怀栻先生在20世纪80年代给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的讲课中,就已经敏锐地注意到了这一问题。今天的事实表明,中国民法的发展基本上也符合先生对国外法的总结。而且,90年代民法学界对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讨论的基本路径事实上也沿袭了先生的论证方式和基本观点,即:①民法的社会化,形成了与“个人法”不同的团体法;出现了禁止权利滥用的强制行使权利的规定。②传统私法自治受越来越多的限制。③家庭法中的平等化、自由化变革。④人格权越来越受重视。⑤财产法方面,封建性物权逐渐消灭;一物一权原则被打破;用益物权越来越失去其重要性,种类越来越少;而担保物权的种类越来越多;合同的种类越来越多;侵权行为法发展很快;债权的证券化程度越来越高。⑥受科技发展的影响,民法中出现了很多新问题和新制度,如自动售货机中的要约与承诺、人体器官的买卖、人工授精引起的法律问题。⑦企业法的发展。公司的股东权与经理权分化;公司法有向公法转化的趋势;大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都很快;运用法律和经济手段(如公司重整制度)规制公司破产。⑧现代民法的国际化,如交通运输和票据、保险等方面。而且,由于民法的发展,出现了很多新的法律部门,如劳动法、经济法、环境保护法、国际仲裁法和社会保障法[1]。
应该说,近代与现代的对立,主要不是一种时间上的差序,甚至不是制度的根本性变化,现代民法更多地体现为一种对民法基本精神质素的调适和修正,很难说存在实体意义上的“现代民法”。对于中国而言,“现代”一词始终是有吸引力的一个大词。在“现代”向“现代性”的更迭过程中,“现代性”一词也受到民法学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