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4年08月 |
经济法治是我国法治发展的重要内容,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方面。在这种大背景下,对经济法的研究在2002年有了进一步的发展。一年来,有经济法学界在湖南长沙召开的全国性学术研讨会、在黑龙江哈尔滨召开的13省市经济法研讨会、在湖南张家界召开的财税法研讨会、西北政法学院主办的中国环境资源法研究会第四届年会、中国政法大学主办的环境污染侵权救济研讨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和法国驻华大使馆共同主办的“环境法与经济”第一届会议以及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召开的基地环境法学学术会议等。此外,经济法学界还就WTO、竞争法、宏观调控法等专题召开了学术研讨会,并对经济法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讨,出版发表了大量的著作和论文。经济法学研究领域获得进一步拓展,学者对于经济法的功能定位方面进行的研究,具有基础理论的导向作用,无疑可以推动经济法学的思维模式不断变化,形成具有自身特点的经济法学体系。在2002年度,经济法学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经济法基础理论、WTO规则与中国经济法、反垄断法、宏观调控法、环境法等领域。
一 关于经济法的基础理论
经济法研究的首要问题就是说明经济法存在的理由。长期以来,人们忽视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偏重经济法应用研究。2002年度,在经济法理论研究中,不少学者探讨了经济法的立法宗旨或者存在价值。学者有关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变革和突破了传统经济法的观念和思维,一定程度上提出和发展了与时俱进的新的经济法思想和理论。
关于经济法的存在价值,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的立法宗旨是追求社会整体利益,以及站在社会整体的角度,通过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保障经济总量的平衡,优化经济结构,维护竞争秩序,协调社会分配,将经济个体的行为纳入到社会整体利益的框架中来评价,以使经济自由与秩序、效率与公正、经济民主与集中达到统一[1]。还有人认为,经济法的理念是实现实质公平正义,核心内容是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以及由之所决定的经济自由、经济效益和经济秩序[2]。
更有多数学者认为,经济法是国家(或政府)干预经济之法,这是经济法的一个基本命题。但对于政府干预经济这样的基本问题,尚缺乏深入的研究。有人论述了政府适度干预经济的范围,提出政府干预经济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为:以市场为本位,以政府为辅助,以自由为圭臬;政府适度干预经济的范围可以界定为:法律建构、发展计划、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社会保障、市场管理、环境资源保护[3]。
二 关于WTO规则与中国经济法的发展
2001年底,中国正式加入WTO。WTO规则与中国经济法的关系成为经济法学界不断讨论的问题,WTO规则对我国经济法的影响日益加深,学者主要就WTO规则对中国经济法的影响,或者如何根据WTO规则完善中国经济法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
人们认识到,WTO规则是国际法,中国经济法是国内法;WTO规则是发达市场经济成熟的经验法则,而中国经济法是从计划经济体制中脱胎出来的,在走向市场经济体制中不断完善,有待于向WTO规则靠拢并与之接轨;WTO规则优先于国内经济法。因此,随着经济的全球化,要求经济贸易方面的规则统一化,各国的经济法也应尽可能地协调一致,经济法立法的参照系不是某国的“特色”、“国情”,而是经济全球化所需要的、世界公认的市场经济制度条件。我国通过WTO的“入世”审查这一事实本身,说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与WTO要求其成员建立的市场经济体制基本一致,这种一致决定了我国经济法立法,应该也有可能以国际法标准为主,以中国特色为辅,要更加注意经济法对WTO规则的借鉴和移植,并将WTO规则与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传统等国情有机结合起来,实现我国经济法与WTO规则的接轨和我国经济法的现代化[4]。
有学者进一步研究认为,现代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与市场经济分不开。WTO规则建立在国际范围内的市场经济基础之上,其目的是建立自由公平的国际经济大市场,其基本原则体现了市场经济的自由、平等、竞争的基本要求,WTO成员国主要是实行市场经济制度的国家和地区。所以,经济法与WTO规则具有共同的基础——市场经济。经济法是调整国家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其目的在于弥补市场失灵,综合运用政府之手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