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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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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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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培林
  男,山东济南人。博士,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中国社会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社会... 详情>>

    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状况

    作者:徐卉 出版时间:2004年08月
    摘要:文章主要从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研究、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相关制度研究以及民事证据制度研究来分析2002年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状况。

    2002年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比较繁荣的一年。在这一年中,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进一步推进,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也更加深入,取得了一些很有价值的研究成果。

    2002年度召开的重要学术会议主要有:2002年5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和天津开发区法院在天津共同举办的“民事证据法(专家稿)研讨会”,此次会议就民事证据立法中的重要问题予以集中讨论;2002年8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召开“比较民事诉讼法国际研讨会”,就诉讼模式、审级制度、法院调解等问题做了深入的研讨;2002年9月在北京召开“审前程序与庭审方式改革研讨会”,对审判方式改革中出现的各种相关举措做了全面的理论评析;2002年10月在浙江金华召开了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民事诉讼法学专业委员会会议,会议主要围绕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展开了讨论;2002年11月在南京召开了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02年年会,年会的主题是民事诉讼法的修订与完善和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改革;2002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湖北宜昌召开了“程序公正与诉讼制度改革”的全国法院第14届学术研讨会。

    据不完全统计,2002年度在全国各类报纸杂志上发表的民事诉讼法学学术论文有近400篇,还出版了多部学术专著、译著,主要有:江伟、邵明、陈刚撰写的《民事诉权研究》(法律出版社);沈德咏主编的《强制执行法起草与论证》(中国法制出版社);齐树洁主编的《英国证据法》(厦门大学出版社);乔欣、郭纪元撰写的《外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王亚新撰写的《对抗与判定——日本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清华大学出版社);徐昕撰写的《英国民事诉讼与民事司法改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宋世杰撰写的《证据学新论》(中国检察出版社);杨大明、杨良宜撰写的《英美证据法》(法律出版社);肖建华撰写的《民事诉讼当事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程春华主编的《民事证据法专论》(厦门大学出版社);何文燕、廖永安撰写的《民事诉讼理论与改革的探索》(中国检察出版社);傅长禄主编的《程序与公正》(上海人民出版社);王盼、程正举等撰写的《审判对立与司法公正》(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美〕史蒂文·苏本、玛格瑞特伍著,蔡彦敏、徐卉译的《美国民事诉讼的真谛》(法律出版社);〔德〕莱奥·罗森贝克著,庄敬华译的《证明责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等。

    一 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研究

    (一)民事诉讼目的

    有论者认为,民事诉讼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认识活动,而是特殊主体在特殊领域中实现的查清事实、适用法律而定纷止争的活动,因此,民事诉讼目的概念,是以观念形态表达的,国家进行民事诉讼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或结果。就其定位而言,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应是利益的提出、寻求、确认和实现,即利益保障。利益作为民事诉讼的最终目的,这种利益保障兼顾实体利益与程序利益,因此,无视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及选择程序的意愿,片面追求发现客观真实以获得实体利益的观点(如权利保护说),以及淡漠当事人的实体利益及选择程序的意愿,一味强调促进诉讼以谋取程序利益(如程序保障说)的理论和做法都是不科学的[1]

    (二)民事诉讼模式

    有论者指出,诉讼程序中自治与权威的关系可以看做是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整合于当事人主义的价值蕴涵及运作机理中。当事人主义具有程序主体性、自律性特征和保障程序参加者的诉讼的价值取向,与意思自治原则的自由、平等、权利本位的价值蕴涵相融通。程序参加者的意思自治是当事人主义的重要支撑。以主张、质疑、举证为核心的平等对话机制有助于实现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价值功能[2]

    有论者认为,我国应当建立平衡主义的民事诉讼模式,使当事人的诉权平衡,当事人的诉权与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平衡,人民法院的审判权与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权平衡。诉权、审判权、监督权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相互平衡,最终达到民事审判的民主、公正和效率[3]

    有论者认为,我国应采取亚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即坚持当事人主义模式的质的规定性,法官不能依职权独立收集证据,作为法院裁判所依据的事实受当事人主张范围的限制,但应实行法官释明制度[4]

    (三)民事诉讼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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