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4年08月 |
作为法学的基础性学科之一,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每年都有大量的研究成果涌现。从2002年的情况看,据笔者粗略统计,全国一些主要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刑事诉讼法学方面的论文至少有50余篇,出版的专著有10余部,探讨的话题十分广泛,其中包括刑事司法体制、刑事程序原理、刑事诉讼方式、刑事诉讼原则、刑事诉讼法的修改、WTO与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警察权、检察权与公诉制度、立案程序、被害人权利保护、辩护制度、侦查行为、刑事羁押、庭审方式改革、普通程序简易审、刑事司法赔偿制度、附带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举证责任、证明标准等等,概言之,既包括宏观的基础理论方面的研究,也包括微观的具体制度设置与运作方面的研究。下面选取一些较为醒目而扎实、或者有所突破、或者有启发意义的研究成果予以概述,并加以简要的评论。
一 关于刑事诉讼基础理论
有论者采用分析法学和自然法学的方法,对刑事程序的法哲学原理进行了探究,认为:从逻辑结构上看,一项完整和独立的刑事程序规则由实体性规则(即规定在什么条件下进行什么行为的规则)和实施性规则(即如何实现实体性规则的内容的规则)构成。我国刑事程序规则的最大缺陷是实体性规则和相应的实施性规则都不完善。刑事程序由主体(包括程序的启动者、受动者、裁决者和救济者)、行为、客体三个基本要素构成。刑事程序根据一定的逻辑结构和价值观念,决定着主体之间的行为和指向的客体,从而形成了以权利和义务为实质内容的法律关系。刑事程序的原则可以分为关于主体的原则(如中立、无罪推定、不告不理、对等、上级救济)、关于行为的原则(如直接、口头、公开、及时、集中、一事不再理)和关于客体的原则(如谁主张谁举证、证据裁判、自由心证)。刑事程序的逻辑结构与其体现的价值观念有着密切的联系,一定的价值观念决定着刑事程序的逻辑结构,而刑事程序的逻辑结构又体现着一定的价值观念。现代刑事程序价值论是一种以人权保障为核心的程序正义理论。关于诉讼过程中的案件事实问题,该论者认为:事实问题不能在刑事程序之外找到判断的标准,而必须受制于刑事程序,在刑事程序中予以解决。刑事程序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判断诉讼的认识结果是否具有可接受性的装置,因此,“法律事实观”的确立是极为必要的[1]。
继前几年关于刑事诉讼构造、目的、价值等范畴的研究之后,有论者对刑事诉讼方式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认为:刑事诉讼方式是指侦查、检察、审判机关和诉讼当事人基于各自的诉讼欲求而在刑事诉讼中采取的或者应当采取的不同的诉讼立场、原则、行为倾向、活动方法等综合而成的行为定势,或称行为模式。研究刑事诉讼方式的意义首先在于,它迎合了司法仪式性或称格式化的需要,就其实质来讲,它可以为刑事诉讼的各利益主体提供基本的诉讼行为模式标准。刑事诉讼方式正当的一般标准为:主体性、合目的性、无妨害性、秩序性、实效性。确定正当的刑事诉讼方式有两个出发点:其一,刑事诉讼首先必须公正;其二,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消解国家与个人或个别利益集团之间的冲突,而非打击犯罪或保护人权[2]。
还有论者对刑事诉讼法原则进行了专门研究,认为刑事诉讼法原则可以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前者包括程序法定、司法审查、控审分离、审判中立、控辩平等、无罪推定、辩护、参与、及时性、相应性、一事不再理;后者包括配合制约和检察监督,研究刑事诉讼原则可以为刑事诉讼所追求的程序正义奠定基石[3]。
二 关于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近几年来,司法改革的话题一直热度不减,其中司法体制改革被视为司法改革中的重要问题,甚至可以称之为核心问题。有论者对刑事司法体制原理进行了专门研究,认为司法体制由四要素构成:一是司法权;二是精神构造;二是实体构造;四是司法体制中的个人——法官,这四个要素可以作为探讨司法体制选择与重构问题的切入点,其中,司法权依法独立行使是司法体制中的核心问题。现代司法体制以人民主权、权力制衡和法治作为理念基础,并以司法公正和效率作为重要的价值目标,它们共同构成了司法体制的现代精神构造。与这一精神相适应的,是司法权独立行使的司法体制模式。在我国,司法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