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年07月 |
一 美国:环境立法条款可操作性强,各方责任明晰[1]
美国的环境立法对责任的界定十分明确。如1980年的《综合环境反应、补偿与民事责任法》(CERCLA),也被称为《超级基金法》。CERCLA明确规定了排放至环境中造成环境事故的有害物质的治理者、治理行动、治理计划、治理责任、治理费用和其他治理要求,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有害废物反应机制和环境损害责任体制。CERCLA实行“可追溯的、严格的和连带多方”责任。在确定法定责任时,并不考虑污染方实际过错的多少。如果损害是不可分的(一般是这样),任何一个潜在责任方均可能对全部赔偿数额完全负责,而不管其个别责任实际有多大。
在确保法律有效实施方面,一方面美国联邦政府最主要的责任在于污染源调查与信息披露。政府有义务对潜在的、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污染源进行普查,列出清单,并向社会及时披露。地方政府的职责在于维护好运行管理体系,并有效开展执法。另一方面,美国国会的监督是法律有效执行的重要保障。美国对BP漏油事件的赔偿确定是一个典型案例。根据美国法律,漏油的赔偿上限仅为7500万美元。美国国会快速修订了这一法律条款,取消了对漏油事故责任方的赔偿上限,并确定此次事件需要设立200亿美元的赔偿金。另外,在环境执法中,美国不同州之间会相互监督。
在矿区治理方面,美国联邦政府于1977年制定了《土地恢复法》,各地方政府又据此制定出实施细则,确保企业采矿后对地质环境进行治理和恢复。根据这个法令,企业在申请采矿证书时,必须递交如何采矿和怎样恢复环境的环境保护计划书,并缴纳环境恢复履约保证金。如果企业在采矿中履行了职责,政府就将这笔资金退还给企业。否则,政府就强制动用这笔资金来修复和治理被破坏的矿山环境。此外,采矿企业还必须根据采矿量缴纳矿山修复基金。立法以来,用于煤矿修复的基金累计约有40亿美元。
二 日本
1.确定环境立国发展战略,完善环保立法体系[2]
2007年6月,日本内阁会议通过《21世纪环境立国战略》。该战略进一步明确了通过发展环境、能源技术和改革社会经济系统以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双赢,走经济社会可持续的发展道路,奠定了日本对内对外环境政策的基础。
目前,日本形成了五个层次相对完善配套的环境立法:一是在宪法基础上制定的环境基本法,最初称作《污染对策基本法》(1967),随后几经修订成为今天的《环境基本法》(1993年1月19日法律第91号,2008年最新修改);二是综合性法律,主要有《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湖沼水质保护特别措施法》等;三是建设计划、规划类法律,如《城市规划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四是工业等专项法律,如《关于在特定工厂建立污染防治组织的法律》、《劳动安全卫生法》等;五是经济责任等其他相关法律,如《企业负担污染防治事业费法》、《污染防治国家财政特别措施法》等。
在农村环境保护方面,日本以农业基本法为核心制定了一系列农业环境保护法,并以法律为准绳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措施。例如,《有机农业法》出台之后,又相继颁布实施了《有机农产品蔬菜、水果特别标志准则》、《有机农产品生产管理要点》、《有机农产品及特别栽培农产品标准》等。另外,政府还对绿色农业实施许多优惠政策,如向从事有机农业生产的农户提供了农业专用资金无息贷款,对堆肥生产设施或有机农产品贮运设施等实行建设资金补贴和税款的返还政策,对采用可持续型农业生产方式的生态农业者给予金融、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等。
2.加大对环保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环保产业发展和环保技术研发利用[3]
与法律相配套,日本政府对发展节能环保的企业实施倾斜性的产业政策。日本国会每年通过的与环保有关的预算近130亿美元,资金拨给环境省、经产省、农林省和国土交通省等主要相关部门。国家对生产废弃物再资源化工艺设备,给予相当于生产、实验费1/2的补助,对引进先导型能源设备企业予以1/3的补助等。税收方面,对引进再循环设备的企业减少特别折旧、固定资产税和所得税。日本对废旧塑料再生处理设备在使用年度内,除普遍退税外,还按取得价格的14%进行特别退税;对废纸脱墨、玻璃碎片杂物去除、空瓶洗净、铝再生制造等设备实行3年的退还固定资产税等。
3.培养国民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