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5年03月 |
婚姻是以两性结合为特征的一种社会关系,是家庭赖以建立的前提条件;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是构成社会的“细胞”。婚姻稳定、家庭和睦是促进社会稳定和健康发展的基础,而社会稳定是我国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保障。可见,婚姻家庭状况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有重要的影响和作用。本文主要分析和研究长三角区域[1]婚姻家庭的现状特点,在此基础上,研究其对社会稳定的影响,并提出相应对策思路。
一 长三角区域的婚姻状况
1.有配偶者占了绝大多数,婚姻状况总体相对稳定
据统计,2002年长三角区域15岁及以上人口中,有配偶者占比重最大,为76.63%,其中:初婚有配偶占75.13%,再婚有配偶占1.50%;其次是未婚,占15.60%;丧偶的比重比较少,为6.31%;而离婚的比重最小,仅占1.14%。
从婚姻状况变化看(见表1),与1990年相比,2000年长三角区域未婚和丧偶比重分别下降了6.53个和0.13个百分点,而有配偶和离婚比重分别上升了5.75个和0.59个百分点。值得说明一点的是,1990年和2000年的数据是普查中的常住人口,其中外来人口的未婚率高,离婚率低,所以这两年的婚姻状况与其他年份有明显的差别。如果剔除这两个年份,其他年份都是户籍人口的婚姻状况。可以看出,尽管长三角区域户籍人口的婚姻状况与常住人口的变化趋势是一样的,但升高和下降的幅度却大大减少了,都不超过1个百分点。可见,长三角区域婚姻状况变化幅度很小,比较稳定。
表1 1990~2002年长三角区域婚姻状况变化
2.女性平均初婚年龄提高,出现晚婚趋势
据《中国计划生育年鉴》数据显示,1999年长三角区域女性平均初婚年龄为24.37岁,比全国23.62岁大0.75岁,与1995年相比,推迟了0.78岁,比1990年推迟了1.28岁。目前我国婚姻法规定:男22周岁、女20周岁即达结婚年龄,而一般男25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的初婚被认为是晚婚。可见,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长三角区域女性平均初婚年龄就已经超过了23周岁的晚婚标准。
经验证明,经济市场化和现代化会提高平均初婚年龄(李竟能,2001)。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现代化水平的不断提高,长三角区域女性受教育机会和就业机会不断增加,婚姻观念不断改变,因此,女性平均初婚年龄也逐渐提高。另外,国家提倡晚婚、晚育控制人口的政策已深得人心,那种“早婚早育早享福”的传统思想已被绝大多数女性所抛弃,这客观上也促进了女性晚婚现象的增加。
3.离婚人数快速增加,结婚离婚之比急速缩小
尽管长三角区域离婚比重不高,但表现出离婚人数快速增加,结婚离婚之比急速缩小的趋势,需要引起重视。
长三角区域离婚人数增长速度快。表2数据显示,1990年,长三角区域登记离婚数为4.3万对,2000年增加到13.1万对,2002年进一步增加到14.5万对,与1990年相比,增长了2.37倍,年均增长19.77%。
表2 1990~2002年长三角区域结婚与离婚对数及比值
长三角区域结婚离婚之比急速缩小。1990年长三角区域结婚离婚比为24:1,2000年迅速缩小到7.5:1,到2002年进一步缩小为6.4:1,低于全国6.68:1的平均水平。也就是说,2002年长三角区域每7对夫妻结婚就大约有1对夫妻离婚,而在1990年每25对夫妻结婚只有1对夫妻离婚(见表2)。
随着长三角区域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人们思想正在逐步开放,婚姻观念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对个人幸福和婚姻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离婚现象日益增多。
4.大龄未婚人群增多,性别比失调现象仍然严重
上海市大龄未婚人口比重增加,性别比失调进一步加剧。与1990年相比,2000年上海市大龄未婚比重有所增加,尤其是男性增加明显。如表3所示,相对于女性,男性35岁以上年龄段未婚比重都有所上升,其中35~39岁、40~44岁和50~54岁年龄组分别上升了2.7、2.68和2.31个百分点。另据统计,2000年上海市常住未婚人口35~39岁和40~44岁两个年龄组的性别比分别为658.2和662.1,比1990年的309.7和215.4有了大幅度的提高,而2000年上海市户籍未婚人口35~39岁年龄段的性别比更高,达到669.9。可见,上海市大龄常住未婚男性人口明显多于女性,大龄未婚人口性别比失调进一步加剧,尤其是大龄户籍未婚人口性别比失调更加突出。
表3 上海市分年龄分性别常住未婚人口比重
浙江省大龄未婚人口比重也在上升,性别比依然严重失调。据统计,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