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0年01月 |
社会政策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社会政策系指国家推动社会发展和进步,维护社会稳定而制定的、能产生政策效力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总称,作用范围涉及社会系统的各个领域和层面,通常包括政治、文化、教育、卫生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社会系统一般相对于经济系统而言。70年代以来,环境问题日渐突出,生态环境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力凸显,因而,以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协调资源、人口、环境与经济、社会关系的旨在谋求可持续发展的环境政策逐年增多,在使用经济与社会两大系统的概念时,往往把环境政策也列为社会政策的范畴。狭义的社会政策即把科技、教育、卫生、环境等政策除外,以社会管理、社会民主和社会保障等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政策。本文采用的是狭义的社会政策范畴。
1998年我国经济保持了7.8%的增长幅度,社会发展方面也成就斐然,新出台的社会政策硕果累累。现摘其要项概括作一介绍。
一、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政治民主是社会进步与发展的重要标志。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项基本任务。农村基层民主是我国政治民主的重要构件,是我国政治制度的重要内涵。1984年,民政部根据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关于农村村民委员会的性质、任务的规定,着手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条例》,1986年10月条例草案经国务院讨论通过;1987年11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自1988自6月1日起试行。十年的试行实践,扩大了农村民主,保证了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增强了农民的民主意识和用法律保障自己的民主权利的认知,改善了农村干群关系,维护了农村社会稳定,同时,也验证了试行法的科学性,为进一步完善作了充分准备。1998年11月4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五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修改并通过,自公布之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共30条,对村委会的性质、任务、职能及其设立,村委会直接选举及其程序,村民代表会议及村民会议、村务公开、民主监督、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等作了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经十年实践基础上进行修订,着重在选人、议事和监督等几个基层政治民主的关键环节上加以完善。一是完善了民主选举程序,保证选人上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真正把群众拥护,思想好作风正,有文化、懂管理,全心全意为群众办事的能人选进村委会班子,为此,作出如下规定: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公布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设立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候选人由村民直接提名,实行差额选举;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当场公布结果。二是完善了民主决策程序。明确规定对于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乡统筹、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误工补贴标准,集体经济收益的使用,兴办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的筹集等事项,必须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三是完善了民主监督程序,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可要求罢免村委会成员;村民会议审议村委会工作报告并评议村委会成员的工作;实行各项村务向村民公开的制度,其中财务须半年公布一次。如公布内容不真实,对有关人员追究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保护近十亿农民政治民主权利的基本法律,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建设,保障农民群众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改善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建设,都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1998年除了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这一以法律形式出台的社会政策之外,还有以党的代表会决定出现的社会政策。在1998年10月14日中共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把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作为决定的一个重要问题,认为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是党领导亿万农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造,是同联产承包、乡镇企业并列的三大创举。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必须全面推进村级民主选举,全面推进村级民主决策,全面推进村级民主管理,全面推进民主监督。进一步扩大农村基层民主,还必须实行乡镇机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