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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报告:现状与发展

    作者:王治坤 出版时间:2000年01月
    摘要:文章首先介绍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开展情况,其次介绍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存在的问题。最后文章提出中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建议。

    1997年9月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97[1997]29号)下发后,民政部和各地政府进行了认真贯彻和落实,特别在1998年工作中,进一步加强了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的领导,采取切实措施,促进了这项工作在全国快速健康地发展。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开展情况

    (一)加大工作力度,在全国推进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为积极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加快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民政部于1997年11月在广东召开会议,掌握各地工作进展情况,交流经验,探讨问题,具体部署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工作任务。在1997年12月召开的全国民政厅局长会议上,民政部决定继续把建立健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重点工作之一,要求1998年在全国所有地级以上城市、三分之二的县级市和一半左右县的人民政府所在镇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各地党政领导对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高度重视,摆上了重要的议事日程,作为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头等大事去抓。广东、吉林、河北等许多省(区、市)把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党政一把手工程”,省委、省政府领导和民政厅长亲自抓,层层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推进了工作的快速发展。

    到1998年底,全国668座城市中的584座城市、1693个县中的1035个县政府所在镇建立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覆盖面分别为87.4%和61%。全国所有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地级市以及81%的县级市都建立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山东、福建、安徽、河南、广东、广西、吉林、辽宁、甘肃、青海等16省(区、市)已经普及了这项制度。国务院确定的1998年工作目标已如期实现。

    从实施的效果看,全国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已达233.7万人,其中在一些大中城市,“三无”对象已成为少数,在职、下岗、失业、退休人员中的困难人员占了绝大多数。从分布情况看,中东部较发达地区和大城市已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的人数相对多于经济欠发达地区。

    保障标准一般是各地按照当地基本生活必需品费用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的,少数经济发达地区和大城市保障标准定在月人均200元至250元,大部分城市的保障标准在100多元,一些中西部贫困地区的城市和县政府所在镇保障标准低于100元,最低的为70元。同时各地依据当地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经济发展水平对保障标准适时进行了调整,如北京市已由1996年的170元调整到1998的200元。各地按保障标准与保障对象实际收入的差额给予救济,基本上保障了城市困难居民的最低生活需求。

    各地普遍将保障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资金来源一般能够得到保证。据统计,全国已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方,1998年财政预算资金总额为16亿元,实际支出保障资金12亿元。为保证本行政区域内欠发达市(县)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解决省属企业困难职工的最低生活保障问题,河北、山西、辽宁、黑龙江、江苏、福建、湖南、云南、甘肃、青海等省财政还拿出专款用于省内调剂,有力地推动了建制工作。

    (二)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探索城市社会救济工作的具体措施

    为推进工作,民政部加强了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探索不同类型地区开展城市社会救济工作的具体思路,重点解决中西部开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方法。按照从大城市起步的工作顺序,1998年上半年,民政部组织了对上海、北京、天津、重庆等四个直辖市的大型调研活动,在上海现场参观学习并召开了座谈会,总结了上海市改进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建立社会救济工作网络、采取多种形式救助城市贫困居民的先进经验,研究了大城市贫困人口救济的工作方法和思路,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此后,民政部又派出工作组对湖北、河南、吉林、山西、陕西、四川等中西部省份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调研。1998年10月在长春召开的全国救灾救济工作会议上,重点研究了中西部地区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工作难点及对策,要求加快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步伐。调查组深入到企业,深入到街道、居委会和贫困居民的家中,掌握城镇贫困人口实际状况和基层社会救济制度运行情况,认真研究解决城市贫困人口救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