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0年01月 |
民间组织在国际上一般被称为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现阶段,我国民间组织有两类,一类是社会团体,另一类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是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共同特点是非营利性,即不以营利为目的,资产及其所得,任何成员不得私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交给同类非营利组织,或者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民间组织迅猛发展,数量不断增加,质量不断提高,作用日益明显,民间组织管理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回顾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历史,总结经验教训,有助于进一步提高我国民间组织管理水平,促进民间组织健康发展。
一、历史进程与成绩
新中国成立后,政务院制定了《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开始对社会团体进行登记管理。“文化大革命”中,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工作陷入停顿。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了把党和国家工作的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揭开了改革开放的序幕。从此,我国进入了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各项事业得到了空前的发展。改革从农村到城市,从经济体制改革到政治体制改革,由浅入深,有力地推动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民间组织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阶段。随着各项改革措施陆续出台,条块分割、部门分割的状况被打破,市场的激烈竞争呼唤企业之间、行业之间加强交流、协作,各种行业协会应运而生;随着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形式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的确立,公民个人以及其他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研究机构等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组织的积极性高涨,民办非企业单位大量涌现;随着机构改革的深入进行,政府对经济和社会的管理逐渐由直接向间接、由微观向宏观,原来政府承担的部分职能逐步向社会转移,“小政府、大社会”的格局正在形成,民间组织职能得到了落实和加强。总之,我国民间组织在这个时期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是建国以来发展最快、最好的时期。截止到1998年底,全国共有社会团体165600个,民办非企业单位初步统计为70多万个。
1989年10月,国务院颁布实施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明确社会团体由各级民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并对社会团体的成立条件、登记审批程序和管理机关的职责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为社会团体依法统一登记管理奠定了基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各级民政部门以此为依据,在有关部门的支持下,经过大量工作,初步建立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关系,社会团体多头审批的状况明显改变,管理工作开始走向法制化轨道。
民办非企业单位曾一度被称为民办事业单位,它的大量涌现是近几年的事情。有关部门在没有现成经验的情况下,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管理规律,积累了一定管理经验,为统一登记管理奠定了基础。
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民间组织管理工作,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把民间组织管理工作当作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事来抓。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目标。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政府经济管理部门要转变职能,专业经济部门要逐渐减少”,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作用”。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并以此作为促进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党中央、国务院对民间组织的一系列的重要决定,为我国民间组织的发展指明了前进的方向。1996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常委会议,专门研究了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问题,决定将民办非企业单位交由民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6]22号)。这个文件肯定了民间组织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中的作用,明确了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一系列方针和原则,提出了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