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0年01月 |
一、1998年村民自治工作的新发展
1998年,是村民自治发展的机遇之年。在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扩大农村基层民主的大背景下,村民自治得到了党政领导的高度重视和亿万农民的积极参与,并取得了长足进步。
(一)村民自治政策得到强化和完善
199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采取多种措施,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推进村民自治。一是1998年初,中共中央在部署全年农业和农村工作时明确指出,扩大农村基层民主,保证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是社会主义民主在农村最广泛的实践,是促进农村两个文明建设,确保农村长治久安的一件带根本性的大事。要求全党同志在1998年要把村级民主制度建设摆到农村工作的重要位置,切实抓好村级民主选举、村民议事、村务公开的制度建设。二是1998年4月1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专门下发了《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对村务公开的内容和方法、民主管理的基本要求作出了进一步规定,在全国掀起了村务公开的热潮。三是同年10月,中共中央召开十五届三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党在总结农村改革二十年经验时,对村民自治给予了历史性评价,在确定农业和农村跨世纪发展的目标、方针时,对村民自治寄予了厚望,指出“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是党领导亿万农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造。”并且强调,为了更好地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农村各项改革和建设事业的全面发展,必须进一步扩大农村基层民主。这次会议还在深化村民自治工作上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丰富和完善了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确定的村民自治政策。突出表现在:第一,在党的中央全会上,首次把“全面推进村民自治”作为农村跨世纪发展政治目标的重要内容和实现我国农业和农村跨世纪发展目标必须坚持的重要方针,向全党和全国人民郑重地提了出来。第二,系统提出了“全面推进村级民主选举”、“全面推进村级民主决策”、“全面推进村级民主管理”、“全面推进村级民主监督”的任务。第三,明确指出,搞好村民自治,制度建设是根本。发展农村基层民主,必须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同健全法制紧密结合。第四,明确指出,扩大农村基层民主,要在党的统一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充分发挥乡镇、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
党中央的政策得到了地方党委、政府的积极响应。1998年,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把实行村民自治作为保持农村稳定的治本之策,摆到了重要位置。许多地方分级成立了专门的领导机构,全面规划,专题部署,扎扎实实推进村民自治,拓展了村民自治的广度和深度,取得了一定成效。1998年,河北省委、重庆市委分别制定了《河北省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纲要》和《重庆市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纲要》(1998~2000年),为村民自治的发展做出全面规划。
(二)村民自治法制建设取得重大进展
1998年,试行十年的村委会组织法得到修订、完善,并正式颁布执行。从1998年下半年开始,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深入调查研究,对1988年6月1日起试行的村委会组织法进行了三次审议修改,并于11月4日,通过了修订后的村委会组织法。同日,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了第九号主席令予以颁布。修订后的村委会组织法共三十条,它坚持和保留了试行法确定的村民自治、农民群众在基层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原则,把亿万农民在党的领导下实行村民自治的成功经验和作法,把党的十五大、十五届三中全会关于扩大基层民主,加强民主政治建设的方针政策,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实现了党的主张、人民的意愿和国家意志的统一。
新的村委会组织法同试行法相比有以下特点:
1.内容更加丰富
主要增加了选人、议事、监督的内容,使“四个民主”更加完善。一是第一次把村民自治的基本内容-四个民主用法律条文固定下来。二是完善了民主选举程序。新法吸取了十年村委会民主选举的成功做法,对选举程序作了重点补充和完善。对选民名单的公布、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设立、候选人提名方式、实行差额选举、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选举结果当场公布的方法、选举双过半的原则、设立秘密写票处及破坏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