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0年01月 |
中国困境儿童福利事业是指在政府的领导下,在社会各种力量的参与下,对处于特殊困境下的儿童提供的供养、救助、医疗、康复、教育等方面的服务。残疾儿童、孤儿、弃婴、流浪儿童是处于特殊困境下的儿童,它是中国儿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政府长期致力于改善处境困难下的儿童的生存、保护与发展工作。建国40年来这项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得到了长足发展。1991年李鹏总理代表中国政府签署《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行动计划》,向全世界庄重承诺:对儿童的权利、对他们的生存及对他们的保护和发展给予高度优先。同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下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第二十九条规定“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负责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制止童工问题和预防救助流浪儿童现象起到了积极作用。1992年国务院颁布了《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把“大幅度减少残疾儿童出生率,促进残疾儿童的康复与发展,使多数残疾儿童能够入学,改善儿童福利机构设施条件,强化其供养、教育、康复的功能,提高服务水平”作为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的主要目标之一。1995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流动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进一步明确提出“对在社会上长期流浪无家可归,失去正常生活、学习条件和安全保障的少年儿童,要采取保护性的教育措施。可在流浪儿童较多的城市,试办流浪儿童保护教育中心”。根据这一指示要求,民政部积极规划,制定了到2000年,在全国主要大城市,交通枢纽城市建立100个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的发展宏图。1997年民政部与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卫生部、交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发展孤残儿童福利事业的通知》,使全国特殊困境下儿童的生存与保护事业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一、孤残儿童社会福利事业状况
(一)孤残儿童工作现状
根据我国现行的儿童社会福利制度,儿童社会福利事业专指以社会福利为保障手段的社会收养、社会服务机构和设施,向孤儿、残疾儿童提供的社会福利型服务。它既包括政府和社会为孤儿、残疾儿童直接提供的社会福利型服务,也包括儿童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和机构具体为孤儿和残疾儿童提供的各类服务。新中国成立以来,政府和社会各界兴办了相当数量的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和设施,并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进行了多个周期的合作,探索和建立了社区残疾儿童康复网络,为我国特困儿童的健康成长创造条件,并为他们提供服务。
据1987年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表明,我国现有14岁以下的残疾儿童817万人。对于残疾儿童,政府通过颁布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使残疾儿童同健全儿童一样享有生存、医疗、教育等方面的权利,同时,通过社区康复等有效途径,为残疾儿童回归社会主流创造了条件。我国政府在现阶段解决孤儿、弃婴收养问题采取的主要措施是:在有条件的地方,举办社会福利设施,集中收养孤儿、弃婴;在条件尚不具备的地方,采取分散供养的形式。收养孤儿的社会福利设施有:儿童福利院、孤儿学校、儿童村等。此外,城市的社会福利院、农村敬老院以及优抚社会福利设施,也收养了部分孤儿。目前,我国儿童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基本分为三类:一类是收养性的儿童社会福利事业单位,主要职能是对孤儿进行收养,并使其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才,如儿童福利院、儿童村等。另一类是康复型的儿童社会福利事业单位,主要职能是对那些可以康复的残疾儿童实施治疗和康复,使其减轻残疾程度回归社会,如聋儿康复中心、弱智儿童康复中心等。再一类是教育性的儿童社会福利事业单位,主要职能是使各类残疾儿童接受到足够的教育,增强他们的生活和劳动能力,使之作出对社会有益的贡献,如残疾儿童寄托所、残疾儿童学前班、特殊教育学校、孤儿学校等。这些社会福利设施给孤儿、弃婴提供了良好的供养、医疗、康复和教育服务,直至他们长大成人,给他们安排工作,帮助他们成家立业。对痴呆和重残儿童则实行终身供养。
到目前为止,全国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