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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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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社区服务发展研究报告

    作者:朱勇 出版时间:2000年01月
    摘要:文章首先界定了社区与社区服务的概念。其次,文章回顾了广州市社区服务的发展历程,分析了广州市社区服务的主要特点、问题。最后文章提出了解决广州社区服务的对策。

    广州市社区服务事业起步于1987年。经过10多年的发展,社区服务已成为广州市社会福利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并且日益成为对社区居民提供福利服务的主要载体。但是,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随着经济运行方式和社会结构的转变,广州市社区服务事业的发展也面临着诸多问题和困境。本研究的目的,就是通过对广州市社区服务发展的历程、现状和问题的调查分析,提出市场经济体制下广州市社区服务发展的思路和对策。

    一、关于“社区”及“社区服务”的概念界定

    1.社区

    1881年,德国社会学家F.滕尼斯首先将“社区”一词运用于社会学领域,本世纪30年代,“社区”的概念由国外引入中国。由于研究角度的差异,各国学者对“社区”概念的解释一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1986年,原民政部部长崔乃夫把“社区”的概念应用于社会福利服务领域,同时从实践的角度对“社区”的定义作了解释。他认为:“我们做实际工作的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目标。我们现在谈论的社区,是小范围的而不是大范围的社区。”“所谓社区,就是聚居在一定地域中的人群的生活共同体。具体说,我们要研究的,在城市是以街道、居委会为基本单位的社区,在农村是以乡、村为单位的社区。”[1]这一定义没有引起较大的异议和争论,可以说为人们普遍所认同。只是人们在实际工作中使用“社区”这个名词时,一般地或更多地指街道办事处管辖的区域,而较少用其指居民委员会管理的范围。如果在居民委员会的意义上使用社区的概念时,一般都会作出说明和界定,以示区别。

    因此,在社区服务领域中,“社区”的含义更侧重对地域范围的界定,通常指区政府的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管辖的行政区域,也就是说,社区的地域范围同街道的行政区域是重合的。根据这一定义,广州市城区可以划分为86个社区(街道),地域面积最大的为7.8平方公里,最小的为0.23平方公里,一般为1.78平方公里;人口最多为15万人,最少为5780人,平均为4万多人;

    2.社区服务

    中国从1986年开始提出“社区服务”的概念,随着社区服务事业的发展和人们认识的深化,社区服务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也不断发展和完善。

    1987年8月5日,崔乃夫在“大连市社区服务工作座谈会”上发表讲话,首次对社区服务的定义作出概括:社区服务就是“在政府的倡导下,发动社区成员开展互助性的社会服务,就地解决本社区的社会问题。”[2]这一定义为1987年9月在武汉召开“全国城市社区服务工作座谈会”所肯定。

    1989年10月,民政部在杭州召开的“全国城市社区服务经验交流会”,对社区服务的概念作出修正:“社区服务,是指在政府的指导和资助下,由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出面,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发扬自力更生互帮互助精神,因地制宜,兴办各类小型福利设施,开展各类服务活动,为居民特别是有困难的家庭和居民,提供福利和服务。”[3]

    1993年8月,民政部等14个部委联合颁发的《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再次对社区服务作出界定:“社区服务业是在政府倡导下,为满足社会成员多种需求,以街道、镇和居委会的社区组织为依托,具有社会福利性的居民服务业。社区服务业由社区福利服务业、便民利民服务业和职工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业组成,是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一个重要行业。”[4]这一定义不仅阐述了社区服务的内涵,而且对社区服务的外延也作出了规定。

    1994年12月,民政部在上海召开的“全国社区服务经验交流会”对社区服务的概念作了较为完整的阐述:“社区服务是在政府倡导和扶持下,为满足社区成员多种需求,依托街道和居委会,发动社区力量开展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居民服务业。它主要由社区福利服务业和便民利民服务业组成,是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一个重要行业。社区服务具有福利性、群众性、服务性、互助性和地缘性五个特点,其中福利性是它的最本质的特点,其它几个方面的特点都是由此派生和衍化出来的。社区服务的主要服务内容是:面向老年人、残疾人、优抚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提供社会福利服务;面向社区居民提供便民利民服务;面向广大城市职工和离退休及失业人员提供社会保险管理服务;面向社区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开展双向服务等。[5]

    上海会议关于社区服务的概念、特点和内容的阐述,得到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