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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劳分配:理论形态、现实形态和实现途径

    作者:樊明 出版时间:2004年06月
    摘要:文章对按劳分配的理论形态及其在现实中的演变做一考察,并对实现按劳分配的途径及一些相关的理论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实现按劳分配,从公平和效率两方面来看,其意义都是积极的。从整个社会来看,如果每个劳动者都能够按照其劳动贡献获得报酬,首先是公平的,体现的是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相反,在一个经济社会或一个企业内部,如果在付出劳动相同的情况下收入差距很悬殊的话,就违背了我们今天对公平的最基本的理解。从效率来看,按劳分配可以实现奖勤罚懒,充分调动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从而有助于提高劳动的效率。按劳分配还可实现在劳动力资源配置方面的帕累托最优(Pareto optimum),也就是不可能通过劳动力的重新配置来提高效率。比如说,如果两个工人的劳动付出是相同的,但所实现的市场价值不同,则市场价值低的工人通过向市场价值高的行业或企业转移,就可提高其劳动的市场价值,由此可实现劳动力资源的更有效配置。

    本文对按劳分配的理论形态及其在现实中的演变做一考察,并对实现按劳分配的途径及一些相关的理论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一 按劳分配的理论形态

    按劳分配作为一种理论设想在早期空想社会主义就已有萌芽,主张“按能力计报酬,按工效定能力”。马克思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和剩余价值学说,吸取了空想社会主义中有价值的成分,提出了在公有制基础上实行按劳分配的基本主张,而“按劳分配”的概念则是由列宁加以概括的。总结起来有如下要点:

    (1)首先是实行社会主义的公有制,资本主义的私有制已经被消灭。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废除了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所实行的凭借生产资料所有权榨取劳动者剩余价值的权利。

    (2)劳动者完成生产后,先做各种扣除,包括用于简单再生产、扩大再生产和发展社会公益事业所做的各种扣除。

    (3)按每个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量进行分配,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动者不得食。按劳分配的产品只限于消费资料。

    (4)按劳分配的主体是社会,在全社会按统一标准进行。劳动者只要付出的劳动是等量的,就可分配到等量的消费品,而和具体所属的工作单位无关。

    过去,人们相信,一旦消灭了资本主义私有制,建立了社会主义公有制,按劳分配就一定能够实现。在过去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中有所谓“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的客观规律”之说,大体代表着这种信念。然而,经过实践和深入的理论分析发现,要实现上文所述的按劳分配,还至少需要一个前提条件:一个万能的计划当局指导每一个企业进而每一个劳动者按科学的计划进行生产。这样,任何劳动者的私人劳动就一定能转化为社会劳动,从而等量劳动能够获得等量的报酬。在这样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可以排除不同生产单位因资本有机构成不同所造成的劳动生产率的差别对职工报酬的影响。至于不同单位由于经营管理上的差别所造成的劳动者报酬的差别,应是不存在的,因为每个单位都在执行计划当局所制定的科学计划。

    然而,实践表明,这种万能的计划当局是乌托邦式的,更不要说即便真有这种乌托邦式的计划当局存在从而取消市场竞争会带来什么后果。因此,不妨将这种按劳分配称为按劳分配的理论形态。它既代表着一种理想,但也包含着相当的理论上的局限,在实践上也缺少操作性。

    二 按劳分配的现实形态

    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开始实践按劳分配。但社会主义的具体制度一直稳定不下来,一直处于改革中。这样,在社会主义发展过程中的不同阶段,按劳分配的具体形式和机制也在不断发展变化。这就出现了不同的按劳分配的现实形态。下面对此做一回顾和分析。

    (一)改革前的按劳分配形态

    马克思设想共产主义应在欧美发达国家首先取得胜利。在这些国家,社会生产力高度发达,完全实行社会化的机器大生产,只要炸毁资本主义的外壳,剥夺者被剥夺,就可顺利地过渡到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社会主义。然而,社会主义从来就没有在这些欧美发达国家胜利过,有过社会主义实践的国家均是经济上相对落后的国家。

    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后都实行过私有制改造,达到公有制经济占据统治地位。应该说,已经具备了实践马克思所设想的按劳分配的所有制基础。然而,社会主义的经济实践在不少方面和马克思原来所设想的相差甚远:社会主义仍然实行的是商品经济,而马克思所设想的应是产品经济。虽然计划当局也给每个公有制企业定了计划,但这种计划很多是脱离实际的,而且这种计划的脱离实际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