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4年06月 |
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是中国现行的分配制度。这种分配制度是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改革开放每前进一步,原来的分配制度都遇到挑战,引起人们的思考,最后都要做出相应的调整。党的十六大提出:“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这是中国分配理论上的一个重大突破,表明中央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按劳分配的认识更加深刻和明晰化。同时,它也引起了人们更多的思索:如何理解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关系;劳动和其他生产要素都按贡献参与分配是否适合中国国情,是否具有科学性;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是否会否定劳动价值理论;等等。对于这些问题的认识,目前学术界尚不完全一致。本文也就几个问题谈点不成熟的看法。
一 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存在相通之处
一般来说,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是两种不同的分配原则,前者以公有制为基础,后者以私有制为基础。但是,马克思在提出和论述按劳分配的时候,确实又是从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出发的。他在《资本论》中设想了一个自由人联合体,在那里,人们利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生产,产品也属于公共所有。其中一部分重新用于生产,依然归社会所有;一部分在社会成员之间进行分配,用于个人消费,消费品按劳分配因此成为可能。[1]在《哥达纲领批判》中他进一步论述了,在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生产资料是共同占有的,每一个人在生产中向社会提供的只有劳动,“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的财产”。而每个人的劳动还存在重大差别,“一个人在体力或智力上胜过另一个人,因此在同一时间内提供较多的劳动,或者能够劳动较长的时间”。这种差别是被社会默认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是被默认的不同等的“天然特权”[2]。正因为生产资料属于社会公共所有,而劳动能力还是个人所有;换言之,生产的客观要素归公共所有,主观要素归个人所有,而且在量上存在差别,才使按劳分配既成为可能,又成为必要,从而成为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个人消费品分配的客观规律和基本原则。
在这里,马克思虽然没有明确地说劳动力或劳动是生产要素,按劳分配是在劳动要素中分配的,但是包含了这个意思。因为生产的主观要素是劳动者所有,客观要素是公共所有。公共所有的生产资料不以所有者的身份参与分配,只以社会扣除的形式用来补偿消耗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用来扩大再生产的追加部分和用于社会后备及保险的部分,预先从社会总产品中扣除。然后将消费资料的一部分按公共消费需要扣除,剩余的部分实行按劳分配,即在劳动要素中的劳动者之间进行分配。如果不是这样,如果生产的客观要素也存在多种所有制,马克思也许会认为客观要素也应当参与分配。当然这只是一种假设,不能是事实。马克思无论在分析自由人联合体还是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分配时,都是以生产资料的公共所有为背景的。这个思想说明了公有制是按劳分配的前提,没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就没有按劳分配。因为生产资料公有,任何人都不能凭借生产资料分配社会产品,只能根据自己提供的劳动取得相应的报酬。同时它也包含着按劳分配是根据劳动力要素的所有权进行分配的。就这个意义上来说,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既是不同的分配原则,也存在相通之处。相通的基础在于劳动(或劳动力)任何时候都是生产的主观要素,属于劳动者自己。有鉴于此,对于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就不宜绝对化。既要看到它们的根本区别,又要看到它们之间的联系。把它们截然对立起来,以为任何时候两者都是势不两立的,也似有不妥。
二 市场经济条件下不仅劳动,而且其他生活要素都要参与分配,包括全民所有的生产要素
按劳分配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前提的,但是马克思设想的按劳分配又从来都没有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国家真正地实现过。不论是在前苏联还是在中国,虽然都实行按劳分配原则,不过都不是马克思设想的那种严格意义上的按劳分配。究其原因,仍然是因为所有制结构和经济体制存在差别。马克思阐述的按劳分配,是以生产资料单一社会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