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5年06月 |
2004年10月以后,中国股市的价格是否合理再次成为海内外关注的一个热点。一些人在股市国际接轨的背景下,以“一价定理”和“市盈率”为标尺,认为沪深股价依然过高,因此,还将继续呈下落走势;一些外资机构人士由此提出了一个所谓的股市“定价权”问题,甚至强调“国内机构应拱手让出中国股票的定价权”。究竟如何认识中国股价已成为直接影响股市政策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有必要就其中的一些问题予以理清。
一 定价权:国家经济主权的构成部分
在市场经济中,商品价格直接关系到交易各方的切身利益,因此,定价权似乎是交易中一个相当重要的问题。但微观经济学基本原理是:在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中,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都不是市场价格的制定者,只能是市场价格的接受者;只有在垄断市场中,才存在卖方定价。股票市场是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因此,对市场的交易各方来说,本来均不存在谁拥有定价权问题。
在经济实践中,企业是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因此,在市场交易中,商品的价格首先表现为“由企业定价”,这似乎就有了“定价权”问题。但这种经济活动表层中的现象并不能真正说明“定价”的实质关系。一个简单的事实是,在供过于求的条件下,商品的销售受到购买者需求能力的严重限制,由此,一些商家早先制定的商品价格随着商品销售的困难而逐步降价;在中国还屡屡发生购买者与销售商当面讨价还价的现象。因此,在经济实践中,商品价格也不是由销售者单方决定的,与此相对应,也不存在“定价权”问题。“定价权”比较突出的表现有二:一是在卖方市场条件下,厂商利用商品供不应求所形成的卖方垄断优势,拥有单方决定商品价格的权利;二是由制度安排,将商品价格的制定权赋予某些主体,例如某种商品专营。在中国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中,既不存在卖方垄断,也不存在专营,因此,并不存在所谓的“定价权”问题。
关于“定价权”的另一个角度是国际经济,即一个开放型经济体是否拥有在本国(或本地区)内制定各种商品(包括金融产品)价格的权力。如果股市定价权是从这一角度展开的,那么,需要弄清楚的是,哪个国家(或地区)不拥有这样的定价权,或者说哪个国家(或地区)需要将这种定价权外移。事实上,这种定价权事关本国(或地区)的整体经济权益甚至事关社会稳定,因此,哪个国家(或地区)都不可能将其外移。正因如此,在国际经济间才存在关税、配额、许可证及其他非关税壁垒问题。股市定价权是国家(或地区)定价权的组成部分。从小处说,它事关股市走势及对应的经济活动秩序;从大处说,它实际上关系着国民财富是否可能通过股市交易的国际路径而流失,因此,每个国家(或地区)不仅通过各种相关制度的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定价权,而且通过严格监管防范股价被国际资本所操纵。中国股市的定价权是中国经济主权的构成部分,它不允许也不可能外移给国际机构,因此,那种强调“国内机构应拱手让出中国股票的定价权”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次中国股价的研讨中,所谓定价权,有人用“pricing power”表述,有人用“pricing”表述。如果这些表述是准确的话,那么,前者实际上讲的是“定价能力”,后者实际上讲的是“定价”,都不直接涉及制度(或政策)层面上规定由谁拥有制定价格的权利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研讨的对象应是“定价”,它包括价格形成机制、价格的合理性、价格水平和价格走势等,而不是定价权。
从1992年以来,中国股市(即A股市场)快速发展引起了国际社会(尤其是国际性投资银行)的高度关注,但中国股市是一个非国际化的市场,它只准许中国境内合法的投资者进行交易活动,不准许海外投资者超过制度规定进入该市场进行投资,由此,一些国际资本(尤其是国际游资)对中国股市发展中的重大利益,在可见不可得的背景下,以“国际化”为口实,提出“国内机构应拱手让出中国股票的定价权”,这种意图是值得警惕的。
需要强调的是,随着中国经济对外开放程度的加大和步入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中国股市必然要实现国际接轨。中国股市的国际接轨由五方面构成:一是股市规则和运行机制的国际接轨;二是引入国际投资者和国际机构;三是引入国际股票及相关金融产品;四是股市监管的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