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年07月 |
1997年,中国政府开始向全国推广“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制度,标志着中国社会保障进入全面改革阶段。随着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生育保险等各项制度的确立,中国社会保障制度逐步走向完善。西部地区12个省份在政策推动下,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各项社会保障事业都在不断前进与发展。本报告沿着中国社会保障近十年的改革历程,探索西部社会保障的发展路径,并与全国平均水平进行比较,分析西部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取得的成就和存在的问题,并对未来的发展提出展望。
一 社会保险事业发展回顾
(一)养老保险事业发展回顾
1.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统账结合”模式的确立。中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经历了传统退休养老、企业保险、社会统筹以及“统账结合”四个阶段,演变出两个重要类型:一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单位保障型退休养老制度,二是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出现的“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1991年以前,中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完全负担,1991年6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文件),确定了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缴费方式,同时拉开了部分积累筹资模式改革的序幕。
1995年3月,国务院发出《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文件),正式确定了“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1997年7月,国务院颁发《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文件),指出要建立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这标志着中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2)“统账结合”模式的修订。2000年12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文件),通过在辽宁省的试点,对“统账结合”模式进行修订,2004年试点地区推广到吉林、黑龙江两省。2006年,新疆作为西部唯一一个省级地区参与做实个人账户试点。做实个人账户的方案是:做实到5%的部分,每做实1个百分点,中央财政补助0.75个百分点,最多不超过3.75个百分点;每做实1个百分点,地方财政补助0.25个百分点。截至2007年末,辽宁、吉林、黑龙江、天津、山西、上海、山东、河南、湖北、湖南、新疆等11个做实个人账户试点省份共积累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786亿元。
在东北三省试点的基础上,2005年12月国务院颁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文件),对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基本养老保险正常调整机制、加快提高统筹层次、发展企业年金、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以及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等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将个人账户缴费比率由原来的11%降至8%,同时改变了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2006年,全国各地开始实施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西部地区的省份也在积极探索与中央政策一致的地方性办法。例如,陕西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27号文件)指出,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或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4个部分组成。月基础养老金=(职工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月过渡性养老金=职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4%;月调节金2006年按130元发给,以后每年递减13元。
(3)西部地区基本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统账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