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6年03月 |
现行公务员男60岁、女55岁退休的政策,沿袭了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中国关于城市男女职工退休年龄差异的政策传统,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行政法规形式加以规定并暂行。半个多世纪以来,女公务员的发展环境、自身状况发生了巨大变化,她们作为当时政策制定初衷的受益者,已经越来越感受到传统政策的不公平,迫切要求与男性同龄退休,实现平等的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本研究将从法学、政治学、社会学、人口与劳动经济学等多学科的角度分析现行退休政策与女公务员的利益诉求。
一 现行公务员退休年龄性别差异政策的历史由来及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苏联、东欧一些国家公务员退休年龄性别差异政策对中国产生了很大影响。1951年,政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男工人和职员年满60周岁、工龄满25年,女工人和职员年满50周岁、工龄满20年的,可以享受退休养老待遇。在1957年11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中进一步明确,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工人、职员的退休年龄,要求男工人、职员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职员年满55周岁的应该退休。
1978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也都对退休年龄做了规定。这些规定大体分为两类:干部类(大部分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为男60、女55周岁;工人类(主要在企业工作)为男60、女50周岁。
20世纪90年代,在国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过程中,国务院于1993年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该条例涉及公务员的退休年龄问题,基本上沿袭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规定。该条例第78条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公务员符合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条件的,应当退休。该条例第79条规定: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1)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2)工作年限满30年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十年来,有关男女公务员退休年龄的问题基本上按照该条例的精神来处理。
出现这种退休年龄上的性别差异,无论从当时政策出台的初衷和现今社会的流行解释来看,一个最主要的理由是为了照顾和保护女性,因为,女性在生理上天生比男性弱,而在家务和生养孩子方面又承担着更大的责任,因此,让女性比男性提前退休既是为了照顾女性的生理特点、保护女性的身体健康,又是为了维护家庭生活的和谐、减轻女性的双重负担。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计划生育的实施和家务劳动的社会化,广大妇女包括女公务员的负担大为减轻,而她们受教育程度普遍提高,综合素质与男公务员相当。在国家政治生活和公共事务的管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作用的女公务员作为当初政策的受益者,而今却感受到其群体利益受到了损害,传统退休政策的旧时合理性转变为当代的不平等性也日渐凸显。
一是女公务员经济利益受损。由于政策规定女性公务员要比男性公务员提前5年退休,目前,在职的女公务员具有本科以上学历者,到55岁退休年龄时,工龄大都不满35年,而男性60岁退休时工龄基本上可以超过35年,这就造成了公务员退休后,女性退休金只能拿到基本工资的82%,男性退休金则能拿到基本工资的88%,形成了女公务员因工龄短,退休金偏低的不公平现象。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实行提前退休办法时,同年龄、同工龄的男女处级干部,由于女性目前法定退休年龄是55岁,只能增加1档职务工资,而男性由于法定退休年龄是60岁,便可增加3~5档职务工资和1级级别工资。
二是女公务员参与决策层机会普遍减少。女性提前退休的政策,大大减少了女公务员进入领导岗位和高层次就职的机会。一些地方据此把女干部的选用年龄限定为县处级不超过40岁,市厅级不超过45岁,许多优秀女干部被排除在外。女干部在机构改革中也受到了影响,许多地方在定员定岗的结构调整时规定,女公务员不得超过50岁,男公务员不得超过55岁。
三是女公务员提高素质的机会明显减少。许多单位由于女公务员要提前退休,在安排培训深造、下派锻炼时,对女性也区别对待,很少把机会给女干部,从而制约了女性人才的培养。
二 实行男女同龄退休符合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