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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及其作用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及其作用

    作者:张立 出版时间:2006年03月
    摘要:尽管中国政府在提高妇女地位机构建设方面做出了许多努力,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与国际公约的要求和社会性别平等的需要相比,还有相当差距。

    一 职能及作用

    (一)完善职能

    1990年中国政府成立了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协调委员会,1993年更名为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妇儿工委”),是国务院协调和推动性别平等工作、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协调议事机构。为保障在所有领域制定相应政策,落实北京《行动纲领》和联合国第23届妇女问题特别联大《成果文件》以及《千年发展目标》,在2000年的国家机构改革中,国务院不仅保留了这一机构,而且不断完善和强化。2005年委员会成员单位由最初的17个增至33个,其中包括1个中央部门、27个政府部门和5个非政府组织。本届国务院妇儿工委主任的级别是历届中最高的,由国务院副总理吴仪担任。各成员单位由一名副部长担任委员会委员,同时各有一名局(处)级联络员协助委员工作。目前全国31个省(区、市)、429个地级和2737个县级政府都成立了相应机构,形成了四级政府性质的提高妇女地位、促进性别平等的组织机构体系。国务院妇儿工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全国妇联,地方各级妇儿工委也设立了同样的办事机构。

    (二)发挥作用

    中国政府非常重视国务院妇儿工委在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促进社会性别平等进程中的组织、协调、推动、督促作用,并通过制定和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有效发挥妇儿工委在参与制定法律、政策、计划、方案及实施纲要、开展监测评估方面的催化作用,主要反映在以下十个方面:

    1.参与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

    中国政府分别于1995年和2001年制定颁布了中国促进性别平等的国家行动计划——《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国务院妇儿工委是制定《纲要》的直接责任部门,制定过程中吸收了政府各部门和非政府组织工作规划中的妇女发展目标。中央、国务院各相关部门和非政府组织以及地方各级政府根据《纲要》要求并结合各自职责,分别制定了本部门的实施方案和本地区的妇女发展规划,基本形成了国家、地方各级政府妇女发展规划和成员单位部门实施方案相结合的目标体系。《纲要》目标设置立足中国基本国情,体现相关国际公约精神及联合国相关组织衡量妇女发展的一些主要指标,强调妇女发展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纲要》及目标体系与策略措施是国家促进社会性别平等的政策保障。

    2.组织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

    国务院妇儿工委和地方各级妇儿工委分别制定《纲要》目标责任分解书,把主要目标按照主要责任单位、责任单位分解到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明确责任。在国家一级,中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非政府组织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实施方案的具体落实,每年将执行情况报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同时对工作不足和难点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地方各级政府也照此层层落实责任制,并对责任单位及主要负责人进行目标考核和绩效管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有效实行,使实施《纲要》工作基本能够层层落实。

    3.召开四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

    1996年、1999年、2001年和2005年共召开了4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每次会议都提出明确的目标任务,及时总结《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1995—2000)》和《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的实施经验;研究实施《纲要》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部署下一阶段妇女儿童工作,推动妇女儿童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4次会议的召开,使实施《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的政府责任更加明确,部门工作目标更加落实,社会性别主流化进一步得到认可。

    4.推动社会性别平等的法制建设进程

    近十年来,国务院妇儿工委和地方各级妇儿工委参与并推动了许多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消除原有法律中的性别盲点。比如参与《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直接参与了2005年全国人大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的修订工作。近十年来,国务院及相关政府部门制定了一百多件行政法规和规章,各省(区、市)也都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各级妇儿工委积极发挥源头维权作用。比如,湖南、陕西等省(区、市)反对家庭暴力法规和生育保险条例的制定,都是在妇儿工委的推动、牵头和组织下出台的。各级妇儿工委还配合人大和政府部门对《妇女权益保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