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3年09月 |
2002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下,经过各级政府尤其是民政部门的积极努力,取得了快速发展。
一 低保工作进展情况
1.组织开展全国低保排查,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
2002年3、4月份,民政部组织开展了全国性的低保排查。组织动员全国民政系统和基层工作人员近百万人,深入到社区、厂矿、困难户家庭,对城市居民困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摸清了全国低保对象的底数,对低保对象做到掌握到户并上报民政部备案,有力地促进了应保尽保目标的实现。据统计,到2002年底,全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人数达到2053.6万人,基本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目标。低保人数比2002年上半年略有增加,主要原因是部分地方开始实施按“实际收入”政策计算家庭收入。从低保对象构成看,绝大部分是特困职工、失业人员及其家属,其中特困职工951万人,占46.3%,失业人员352万人,占17%,特困职工及失业人员家属664万人,占32.5%,“三无”人员86万人,占4.2%。从低保对象分布看,主要集中在中西部地区、老工业基地和资源枯竭矿山较多的地区,如,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四川等省,低保人数都超过100万人;河北、山西、内蒙古、山东、重庆、云南、陕西等省,低保人数都超过50万人。
2.各级财政投入增加,多数低保对象能够按时足额领到低保金
为保证应保尽保目标的实现,在中央财政加大投入之后,各地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较大幅度地增加了低保资金预算,2002年,地方各级财政共安排城市低保资金预算59.3亿元,比2001年多安排28.3亿元,增加了91%。在地方财政安排的低保资金预算中,省级财政安排预算20.4亿元,地(市)级18.5亿元,县(市)级20.3亿元。2002年9~10月,民政部组织社会力量开展了“百城万户”抽查活动,从抽查情况来看,90%以上的低保对象能够按时足额领到低保金。
3.城市低保政策进一步完善
1999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出台后,各地制定并完善了与之配套的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初步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低保政策体系。但由于一些地方存在计算“虚拟收入”和“应得收入”的做法,使一部分实际生活困难的群众不能进入低保。
2002年初,朱总理在全国政协办公厅报送的《关于城市贫困人口问题的调查报告》上就加强城市低保工作做出重要批示,要求纠正“虚拟收入”的计算办法,采取切实措施实现“应保尽保”。民政部按照总理批示精神,于2月份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坚决取消按劳动年龄段计算“虚拟收入”的做法,对那些虽有劳动能力但确实没有工作和收入的家庭成员,不再计算“虚拟收入”,并对“一次性补偿金”等家庭收入的计算做出了详细具体规定。
2002年8月,朱总理在辽宁省视察工作时指出,城市低保标准不要太高,审核家庭收入时不要抠得太紧,发给低保对象的低保金不要太少。9月,国务院召开第138次总理办公会议,针对部分在职职工和下岗职工等不能足额领取“应得收入”的情况,提出对这些家庭申请低保时,要按照实际收入进行计算。10月,司马义·艾买提国务委员在沈阳召开的“全国城市低保工作会议”上要求,“要严格按实际收入准确核定低保对象的家庭收入。”为贯彻落实总理办公会议和国务院领导一系列指示精神,民政部于10月下旬下发《关于贯彻落实按实际收入计算家庭收入政策的紧急通知》,要求对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应得收入、且今后不可能再予补发的“应得未得”人员,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按照其实际领取的数额计算家庭收入,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4.地方法规和制度日趋健全,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高
上千万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在短短几个月内纳入低保,对低保工作的法制化和制度化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此,各地加快了制定城市低保以及社会救助方面的政策法规的步伐。在国务院颁布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以后,北京、辽宁、江苏、福建、河南、甘肃、西藏等26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制定颁布了与《条例》相配套的省级低保实施办法或规章,就保障对象范围的确定、保障标准的调整、家庭收入的调查、低保对象的审核审批程序以及动态管理等做了更为明确和详细的规定。全国大部分市、县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市、县两级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初步形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