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2年01月 |
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以来,中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据统计,截止到2000年3月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已有375件,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近800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达7000多件,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达上万件。2001年立法进程又大大加快,以适应快速发展的社会经济形势和对外开放的需要,大规模的清理旧有法律法规的工作也进入高潮;依法治国的理念在全社会得到广泛的传播;强化执法效力的努力取得重要进展,在总体上,立法与执法之间的良性关系正在逐步形成。[1]可以说,经过20多年的努力,中国社会生活的一些基本方面已经做到了有法可依。在此基础上,党的“十五”大进一步提出:“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一目标实现有望。
一、近年中国立法的主要进展
(一)宪法方面
1999年1月22日,中共中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是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这是中国继1988年和1993年之后对1982年《宪法》的又一次重要修改。1988年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是:承认了私营经济的合法性,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承认了土地使用权的商品化,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1993年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是: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写进宪法;用“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来取代“人民公社”;用“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1999年修宪的主要内容有:将“邓小平理论”写进宪法序言;增加“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定;明确中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中国的分配制度为“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进一步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进一步明确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2000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该法被认为是中国为规范立法活动而颁布的一个重要的宪法性文件。按照该法的规定,立法权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行使,国务院可以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下行使部分立法权,但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法律解释权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来行使;与宪法相抵触的一切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违反上位法规定的下位法,均属无效,应由有关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改变或者撤消。
(二)刑事法方面
1996年3月17日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订案,1997年3月14日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又审议通过了刑法修订案。新的刑事诉讼法废除了收容审查、免予起诉等不利于人权保障的制度,吸收了无罪推定的精神,将律师介入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对庭审方式进行了改革,使过去在审判实践中长期存在的“先判后审”、“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等问题得到了较大程度的扭转和改观。新的刑法也在废除类推,确立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刑法面前人人平等三项基本原则,以及将“反革命罪”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将大量新型犯罪纳入刑法的调控范围等方面取得了世人关注的进步。为了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形势,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在新刑法实施后通过刑法修正案、决定、立法解释等方式,对惩治邪教活动、打击互联网犯罪等做出了补充规定。
(三)民商事法和知识产权法方面
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从而结束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三足鼎立的局面。新的合同法对中国原有的合同法律制度进行了较大的修改、补充和完善,为规范市场交易,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有力武器。
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婚姻法》的决定,新婚姻法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的婚姻家庭制度,如引入过错损害赔偿,规定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