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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光
  男,汉族,1950年2月出生,山东海阳人。1967年11月参加工作,1972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博士研究生学... 详情>>
李 扬
  1951年9月出生,籍贯安徽,1981年、1984年、1989年分别于安徽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学... 详情>>
李培林
  男,山东济南人。博士,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中国社会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社会... 详情>>

    中国妇女发展的现状与趋势

    作者:谭深 马春华 出版时间:2002年01月
    摘要:文章首先介绍了妇女发展的背景。其次对妇女生育和健康、教育、就业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究。

    一、妇女发展的背景

    1995年在北京召开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已经过去5年。其间中国政府向联合国提交了执行“九五”世妇会《北京宣言》、《行动纲领》报告,审议了1995年制订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到2000年,《纲要》已执行完毕,主要目标基本完成。从2001年起,正式开始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新的发展纲要首次写进“男女平等是基本国策”,妇女发展的主要方面都得到重视。特别要指出的是,妇女发展目标纳入到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

    从2000年到2001年,有两次对妇女影响较大的社会讨论,对全社会更加关注妇女事业起到了显著作用。

    ①婚姻法修改讨论。2000年8月,全国人大法工委根据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提出婚姻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并在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之前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在为期两个半月(2001年1月11日~3月28日)的讨论中,法学家、法律工作者、婚姻家庭研究者、妇女干部和民众对原来的婚姻法的绝大多数条款都提出了意见,焦点集中于配偶权与夫妻忠实义务、离婚无过错方的赔偿、重婚执法和制裁包二奶、家庭暴力、婚内强奸、婚姻的道德调整与法律规范的关系等问题。仅全国人大法工委就收到各界来信来函约有4000多件,通过报纸、期刊和网络等媒体也收到数以千计的意见。据说这是近几年来民众参与立法人数最多的一次。在此基础上,2001年4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审议通过。

    ②阶段性就业的讨论。2000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在“积极扩大就业,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一节中出现了“建立阶段性就业制度”的提法;2001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王贤才提出了“妇女回家”的倡议。这引起了妇女界、理论界的强烈震动,导致了世纪之交关于“阶段就业”和“妇女回家”的又一轮大讨论。讨论已不仅限于理论层面,而是上升到公共政策层面,进入政府决策的程序。讨论中提出,问题的关键是在就业压力下采取什么样的公共政策,“劳动力供大于求”是中国目前和今后很长一个时期制定就业政策所面对的基本国情,在这种情况下,选择什么样的公共政策,是以人为中心,还是以单纯的经济增长为中心?是只要效率还是效率兼顾公平?是以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为代价,还是坚持经济与社会和谐的可持续发展?发展理念的不同,导致了政策内涵的巨大差异。与历次讨论相一致,这次讨论“妇女回家”背后的理论支撑仍然是,如何看待男女两性的社会性别分工问题。

    国家计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全国妇联就“建立阶段性就业制度”问题进行高层对话,全国妇联将“关于建立阶段就业制度的社会反映及我们的建议”的调研报告直送中央和国家高层领导。

    此次讨论虽然以“建立阶段就业制度”的提法在《十五规划纲要》中消失而告结束,但中国女性所面临的选择将是艰难的,重要的是建立性别平等的劳动力市场政策。

    二、生育和健康

    1.新生儿和儿童性别比

    1990年中国第四次人口普查以1%的普查样本获得的出生婴儿性别比为111.4,以10%的普查样本获得的出生婴儿性别比为111.5。第五次人口普查的初步统计资料显示,性别比偏高的趋势仍将存在。据计划生育报表统计,中国目前出生婴儿性别比达到113,二孩出生性别比在140以上。

    根据学者的研究表明,造成全国镇、县总体出生性别比偏高的关键因素是第二孩及其以上各孩次出生性别比超常偏高。这与怀孕期间对胎儿的性别选择有关系,而与溺弃女婴根本没有相关关系。至于瞒报、漏报出生女婴对于出生性别比的影响,据国家计生委估计“在高出正常值的统计数字中大约有1/2~3/4是瞒报、漏报女婴引起的”。

    目前在中国农村,绝大多数农民家庭现虽已摒弃了多育观念,但对生男孩的性别偏好仍改观不大。随着农村生育水平向更替生育水平的逐步趋近,分孩次出生性别比与总体出生性别比都将会进一步有所上升。

    针对这个现象,中国各级政府都采取了切实措施,力求使中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到2010年趋于正常。比如针对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后的人工流产女胎,山东、福建、辽宁等省份都相继出台了《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福建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以及《辽宁省禁止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