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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光
  男,汉族,1950年2月出生,山东海阳人。1967年11月参加工作,1972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博士研究生学... 详情>>
李 扬
  1951年9月出生,籍贯安徽,1981年、1984年、1989年分别于安徽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学... 详情>>
李培林
  男,山东济南人。博士,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中国社会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社会... 详情>>

    中国外资管理制度变化分析

    作者:秦海菁 出版时间:2003年02月
    摘要:文章首先回顾了中国外商投资管理制度的发展。其次,文章分析了中国原有外资管理机制与WT〇原则的矛盾。再次,文章梳理了入世后中国的外资管理政策和进展。最后,文章对“十五”期间(2001~2005)中国引进外资的政策措施进行了规划。

    一 中国外商投资管理制度的发展回顾

    从1979年7月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颁布至今,在短短20多年的历史进程中,中国的外商投资管理机制从无到有,从部分到全局,历经了一个快速而稳健的发展过程。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外商投资管理机制作为上层建筑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在外资企业的市场准入、企业形式、税收、原材料采购、成品销售、外汇平衡、争议的解决等方面起到了良好的引导和规范作用。对是否具备一套完善的涉外经济管理法规,是外商考察东道国投资环境是否完善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中国引进外资的数量仅次于世界经济实力最强的美国,外商投资管理机制在增强外商的投资信心、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企业正常的经营秩序、创造宽松的经营环境方面发挥了巨大而积极的作用。

    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外商投资指导目录》及以上三部法律一部规章的最新修订文本,中国外商投资管理机制的基本构架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企业的形式问题

    《中外合资企业法》第四条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这是中国法律首次承认并明确“有限责任公司”这种企业组织形式。14年以后即1993年,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公司法》的颁布,才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要求、组织机构等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合作企业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合作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合作企业具有企业形式灵活、操作简便的特点,中外双方可以单独成立一个企业法人,也可以由中方母体吸收外国投资,然后按双方协议的约定分配利润。因此,法律在合作企业的形式方面规定得比较灵活,以适应合作企业形式多种多样的需要。《外资企业法》第八条规定:“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从主体上分析,一个外商可以成立独资企业,两个以上的外商也可以合作成立独资企业,独资企业在现实中多数表现为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两个以上发起人发起,国有独资公司只是公司形式中的一种特殊例外。但《公司法》第十八条又规定,“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所以,一名外商投资成立的外资企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出现,可以说是《公司法》的又一种例外。

    2.关于市场准入问题

    《合资企业法》、《合作企业法》及《外资法》没有详细而精确地界定外资的市场准入范围,仅是提出了一个较为笼统的、比较原则的引导方向。《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及第四条规定了允许设立合资企业的行业及最基本要求,《合作企业法》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或者技术先进和生产型合作企业,独资企业因为难以对其生产经营进行控制,所以《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要求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并对禁止和限制投资的行业做了规定,从外资企业合资、合作及独资的三种形式上分析,对外资企业市场准入的控制是较为严格的。

    1995年,国家计委、经委及对外经贸部联合下发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及《外商投资产业目录》,1997年12月由上述三个部门颁布了经修改后的“指导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这是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中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确定了鼓励、允许、限制与禁止外资进入的四种方式,暂且不论《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与禁止的规定是否与WTO的相应规则相抵触,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指导目录》对外公开颁布,使外贸市场准入方面的可操作性大大加强,也标志着中国外资企业立法的透明度有了长足的进步。

    2002年2月和3月上述三个部门又颁布了新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外资的市场准入问题进一步放松管制。

    3.关于出资方式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关于三类外资企业出资方式的规定基本上内容一致,即中外双方可以用现金、建筑物、厂房、机器、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方式出资,依据1994年《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外商投资财产的品种、质量、数量、价值和损失由各地商检局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证书,凭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