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4年06月 |
精神疾病已成为我国疾病负担之首,但巨大的医疗投入并未获得期望的成效,医疗干预必须与康复服务并行方能彰显成效。广东的精神康复经验走在全国前列,已经发展出了多元的社会和心理康复模式,本文梳理了广东最新的精神康复政策和已有的各种经验模式,以此反映广东的精神康复现状,并就当前所遇到的挑战提出发展建议。
The mental disease has already been the biggest burden in our country’s disease problem. Although large of resource has invested in the mental disease recovery treatment,no significant effect exists. It hints that only both medical intervention and recovery service are equally emphasized can work. Actually,the mental recovery service in Guangdong province is always in the frontier in China and has already developed some useful social and psychological recovery pattern. Therefore,the present paper reviews the newest psychological recovery policy and the existing recovery experience in Guangdong province to reflect the current status of psychological recovery in Guangdong province. Besides,the paper will conclude the current challenges and give some suggestions.
据卫生部调查,精神疾病在我国疾病总负担中排名居首位,约占疾病总负担的20%,如此高的医疗投入却未能满足病人的需要,城市地区出现床位紧张、大量精神病患未获正规治疗的情况,更遑论在医疗投入较少的农村地区。此现象与我国精神康复措施的匮乏有很大的关系。
我国的精神卫生工作发展至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1]已经成为我国医疗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一直以来都以医疗干预为主,直至1986年,康复的理念才被民政部正式提出来,成为我国精神卫生工作的一部分。而真正的康复服务始于199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颁布之后,其中第十四条对我国残疾人康复工作提出了指导意见,此后先后出现了接收包括精神病康复者在内的各种残疾人的工疗站、庇护工场、社区职业康复中心等残联主办的康复机构,也陆续有民间机构介入社区精神康复。但精神康复工作发展缓慢,当前的康复服务对比巨大的需求简直是杯水车薪。
由于康复措施的缺乏,出院的康复者往往出现退缩、自行停药的行为,进而导致病情复发再次住院,如此形成恶性循环。这不但加重了国家的医疗负担和患者家庭的经济负担,而且对精神病患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反复发作使病情日趋严重,使治疗越来越困难,复发次数越多,恢复到原来功能的机会就越小。[2]要打破这种困境,就必须加快配套社区康复措施,否则,精神病的治疗也难以见效。
庆幸的是,经过长时间的努力,我国首部精神卫生法终于出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国家将增加在精神卫生工作上的财政投入,并将在政策上鼓励更多的官办、民办精神康复机构,我国的精神康复工作有望迈开更快、更大的步伐。
虽然国内的精神康复工作发展较晚、较慢,但广东由于毗邻港台的地理优势,与港台地区的交流较早且日益增多,加上近几年广东大力推进社会工作发展,精神康复也引入了更多的社会工作视角,为精神康复增添了新的元素。值得肯定的是,广东已经发展出了一些与国际接轨或本土特色的精神康复模式。本文将尽量全面呈现这些精神康复经验,并梳理与精神康复服务息息相关的政策法规,为正在以及即将加入精神康复领域的机构和专业人士提供参考。
根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CCMD-3》),精神疾病共有十大类,老年人痴呆症、儿童孤独症、多动症、智力障碍等都在此范围,不同种类的精神病患的特点存在较大的差异,通常由不同的专业机构来提供。笔者本身从事的是重型精神病康复工作,对其他类型的精神疾病并不熟悉,因此,本文的精神康复指重型精神病患的康复,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严重精神发育迟滞(即智力障碍)。很多精神康复专业机构都以前五种为主,民间所说的精神病也通常指前五种重型精神病,而将精神病与精神发育迟滞区分开来,因此,根据专业服务和民间习惯,本文所说的精神病指前五种重型精神病。
精神康复是一个多学科的概念,在国际上,精神康复的概念已经从单纯的生物干预发展为生物、心理和社会的综合干预,鉴于生物干预是医学的讨论范围,本文所讨论的精神康复乃是心理和社会范畴的干预。
一 相关的政策法规梳理
国内与精神康复者相关的政策法规基本是围绕残疾人相关的法律条文和《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来制定的。2011年5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对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托养、文化体育等十六个议题提出了指导意见,并推出了二十二个配套实施方案,其中配套实施方案之七——《精神病防治康复“十二五”实施方案》是目前所有政策法规中唯一一个专门针对精神康复者的专案。对比“十一五”规划,“十二五”规划增加了残疾人社会保障,托养,疾病预防,统计,监测,政策研究、社会环境,残疾人慈善事业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八个议题。“十二五”规划发布后,各地开始着手制定或修改配套的行政法规或政策,提高对残疾人的扶助标准。下文将参照“十二五”规划的框架,从社会保障、就业、康复、托养四个基本议题总结归纳相关的法规和政策。
(一)社会保障
精神病康复者若通过残疾评定,除了享受一般残疾人的优待,如坐车优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