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4年07月 |
一 国际传播能力的界定
何为国际传播能力?要理解“国际传播能力”,关键在于理解“能力”这个概念。而要理解一个概念,必须把该概念放在其所属的相应范畴之下,因为从人类认知逻辑上讲,人们对世界的认识要经历一个从作为相对个别、个性、特殊性的概念到作为一般、共性、普遍性的范畴的深化过程。如果说概念是对事物本质的第一次概括,那么范畴则是对事物本质的第二次概括——是对概括的概括,从这个意义上说,范畴是更普遍、更基本的概念,是对概念的本质把握。就能力这一概念而言,能力是主体自身所具备的能量(capacity,capability,ability),与对象(客体)无直接关联。可见,“能力”概念归属于表征独立自存体的实体范畴。而能力所归属的实体范畴因不涵盖主客体关系,它反过来确定(规定)了能力的性质——自足性和内在性,同时也界定(限定)了作为能力承载者的主体不关涉与之相关的对象或客体。
基于上述认识,可以认定:国际传播能力是作为传播者的国家自身所具有的对外传播信息的能力,它不涉及作为传播对象的目标国(对象国)或国际社会及其民众、公众的反应,或者说,不涉及对外传播的(短期)效果和(长期)效应。换言之,作为一种力量,国际传播能力只关涉自身的对外传播,而不涉及对外传播对象(受众)在意志、态度、行为上所发挥的作用或所产生的影响。
进一步从因果(原因—结果)范畴的意义上讲,能力即为事物存在或活动的条件或条件性因素,涉及原因的一方面,而不涉及结果,因而属于因果范畴中的原因范畴,而非结果范畴。国际传播能力就是一国赖以从事国际传播活动的条件,即一个国家在跨国或跨境信息传播上所具备的主观条件——国际传播赖以发生、发展的自身因素。简而言之,国际传播能力就是国际传播条件。而从可能性与现实性范畴的意义上讲,能力即为包含在现实事物之中、预示事物发展趋势的内在依据,是事物本身固有的、客观的、潜在的、尚未实现出来的存在,因而属于可能性范畴,而非现实性范畴。国际传播能力就是一国客观具有、用于国际传播活动且尚待发挥作用的能量。简而言之,国际传播能力就是国际传播能量。由此,作为国际传播条件和能量的国际传播能力,其对应的英译应该是“International Communication Capacity(Capability)”。
概念的本质属性及其总和——内涵是在概念与相关概念之间的比较中确立和明晰起来的。与“国际传播能力”密切相关的一个概念是“国际传播力”。此处的“力”无疑是指笼统的“力量”。因此,完整地说,国际传播力就是国际传播力量(International Communication Power)。而要理解国际传播力,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力量”。力量包含双重含义,既指能力(capacity,capability)——能量或条件,又指效力(effect,effectiveness)——作用力或影响力。据此,研究传播力量(传播力)的学者如戴尔·海默斯(Dell Hymes)从语言学和人际互动的角度将传播力表述为“传播能力”,而曼纽尔·卡斯特(Manuel Castells)则以新媒体为研究对象关注“传播效力”。[1]就能力而言,如前所述,它具有无关乎对象的独立自存性,归属于实体范畴;而就效力而言,效力是指一事物对另一事物所产生的作用和所引发的影响,它具有行为指向性和事物间的关联性,因而归属于表征相互关联、关系的关系范畴。而效力所归属的关系范畴因涵盖主客体关系,它反过来确定了效力的性质——外倚性和外溢性,同时也界定了作为效力载体的主体关涉与之相关的对象或客体。总之,力量既独立于对象,又相关于对象。从范畴上讲,力量这一概念同时归属于两大彼此对立的范畴——实体范畴和关系范畴。作为实体范畴,力量是能力,而作为关系范畴,力量是效力。基于此,作为实体范畴,国际传播力(国际传播力量)指的是国际传播能力——国际传播能量或条件;而作为关系范畴,国际传播力指的是国际传播效力——国际传播作用力或影响力。或者说,国际传播能力就是作为实体的国际传播力;与之相对,国际传播效力就是作为关系的国际传播力。此外,国际传播能力属于原因范畴,国际传播力则既属于原因范畴,又属于结果范畴。国际传播能力属于可能性范畴,而国际传播力则既属于可能性范畴,又属于现实性范畴。据此,国际传播能力是国际传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