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4年06月 |
就业援助政策,是政府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实行灵活就业补贴的一项措施。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切实提高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比例,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积极性,调整不合时宜的就业援助政策,深圳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6月发布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政策的通知》(深府〔2013〕60号,以下简称“60号文”)。该《通知》的发布,标志着对原就业援助政策的调整和深圳市第三轮就业援助政策的正式实施。2013年就业援助政策的调整,对推进深圳市就业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也对全市劳动关系调整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一 深圳就业援助政策调整的背景及过程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就业工作的逐步重视和促进就业工作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深圳市就业援助工作也面临就业援助政策享受期满人员能否再次申请享受政策、就业援助政策体系如何进一步优化以及就业专项资金投入可否持续发展等一系列问题。2009年2月,深圳市政府发布实施《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府〔2009〕26号,以下简称“26号文”),该政策出台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起到了积极作用,极大地缓和了金融危机对深圳市就业工作的不利影响。
自深圳“26号文”实施以来,就业援助政策的覆盖面越来越宽,全市享受各类就业援助政策的人数和金额呈逐年上升态势。2013年年底,全市享受各类就业援助政策的人数共9.5万人。分别为:用人单位招用1.1万人,政府委托临时性岗位0.3万人,临近退休补贴0.1万人,灵活就业8.0万人。灵活就业人数最多,占到总人数的84%。其原因主要是灵活就业形式多样,且政策准入门槛较低,补贴标准相对较高,受到广大就业困难人员的追捧。但也存在用人单位招用人数不多,只占受益人员总数的12%,以及享受灵活就业政策人数迅速增加,给深圳市的财政支出也带来较大压力的问题。
2011年,深圳市、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26号文”规定的“促进就业政策评估机制”运作,开展全市促进就业政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的评估工作。根据深圳实际情况,成员单位提出通过提高用人单位招用补贴待遇标准、降低灵活就业补贴标准的方式来增加用人单位招用人数、降低灵活就业人数的政策完善思路。2012年2月,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委向市政府上报了《关于就业援助政策有关问题的请示》(深人社报〔2012〕24号)。其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单位,按照市领导的指示精神,继续研究完善深圳市就业援助政策。
2012年7月,市领导两次召开相关部门参加的协调会。根据会议精神,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继续对就业援助政策进行修改完善。经过深入调研,反复征求各区人民政府、各新区管委会和市财政委的意见,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起草了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的政策。2013年4月12日,在市领导同志主持下,召开了专题会议,确定了就业援助政策期限、政府委托临时性岗位补贴调整等问题。2013年4月2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政策的通知》。2013年6月19日,市政府发布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政策的通知》。
二 新政策调整的内容与亮点
深圳就业援助新政策作了大幅调整完善,调整后的文件政策内容与亮点表现如下。
(一)将原基建工程兵及其家属、随军家属、参战退役人员及重点优抚对象等特殊群体剥离出就业援助对象范围
考虑到原基建工程兵及其配偶、参战退役人员和重点优抚对象、随军家属三类群体过去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是属于身份界定,和以个人就业条件为甄选的就业困难认定相悖,这三类群体虽然有其特殊贡献,但其中相当部分并不属于就业困难人员,不应将与其劳动相关的就业援助政策与福利相关的救助政策混为一谈,应从就业援助范围中剥离出来。鉴于此,新就业援助政策将其剥离出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即不能仅凭其群体身份就认定其为就业困难人员,还要通过其他条件来认定,如果符合认定条件的,以个体身份进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享受就业援助政策。以上人员可以按其他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申请享受就业援助政策,但不能再以非就业困难条件的特殊身份申请享受就业援助政策,去除原就业援助政策的福利性和不公平性。
(二)提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