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4年06月 |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我国劳务派遣实行行政许可的法律日为2013年7月1日。这不仅标志着政府的职能中又增加了一项新的行政审批事项,而且也标志着劳务派遣管理在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上又迈出了新的步伐。根据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机构必须经过行政许可才能从事劳务派遣业务。同时,法律还明确了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对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的职能部门也都相继出台了配套的规定。但是在开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业务的过程中,仍然存在把握标准不一、对行政许可认识有差异等问题。我们认为有些问题值得从法律层面进行深入分析。
一 实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值得商榷
(一)行政许可的必要性问题
一项社会活动要实行行政许可,必须具备充分的理由和依据。这是首先要明确的,如不实行行政许可将会使社会的某一领域受到严重的损害。而开展劳务派遣实行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值得商榷。
1.劳务派遣业务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
它伴随着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壮大和不断完善而出现,是劳动力市场中灵活用工的一种特殊形式,也是主流用工形式的一种重要的补充形式,是劳动力市场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其发展与完善有着其自然的发展规律,这种用工形式在运作过程中必然要遵循劳动力市场的运行规则和方式。
2.对市场行为的规范,是市场法则的一项基本要求
劳务派遣在劳动力市场中的运行,除有自身规律的规范之外,还必须要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范。这是由劳动力市场规律自身的缺陷所决定的。因此,政府在市场调节中出现靠市场本身无法调节的情况时,必须进行行政干预。其中开展劳务派遣业务需经行政许可,就是行政干预的主要方式。
3.行政干预是市场调节的最后手段
只有在市场调节失效、法律规范难以触及的情况下,才考虑使用行政干预手段。劳务派遣业务在开展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还是属于法律规范不足的范畴,没有完全达到需要行政干预的程度。
(二)提出设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理由不充分
从开展劳务派遣实行行政许可的工作实践来看,笔者认为对开展派遣业务实行行政许可,其必要性值得商榷。提出设立行政许可的理由不充分。
1.国家设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理由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改劳动合同法的说明中,提出劳务派遣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劳务派遣单位过多过滥,经营不规范;二是许多用工单位长期大量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有的用工单位甚至把劳务派遣作为用工主渠道;三是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同工不同酬、不同保障待遇的问题比较突出,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参加工会组织等权利得不到很好落实,一些被派遣劳动者长期没有归属感,心理落差较大。基于这些情况,立法机关决定修改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其中一项就是增加经营派遣业务必须经过行政许可,并就增加行政许可做出了专门的说明:一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从事劳务派遣的单位增长较快;二是一些劳务派遣单位经营不规范,规章制度不健全,侵害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三是由于劳务派遣单位准入门槛低,承担责任能力差,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难以获得有效赔偿。因此,为促使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经营,增加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办理行政许可。
2.劳务派遣机构的数量是由市场来决定的
首先,从理论、实践及法律层面分析来看,上述理由不能得出开展劳务派遣业务必须实行行政许可的结论。派遣机构数量的多少是由市场来决定的。劳务派遣业务的市场有多大,与之相适应的机构数量就会有多大,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如果实行行政许可的方式,没有明确数量上的限制,要达到限制派遣机构数量增长目的是难以实现的,除非明确限制派遣机构行政许可的数量。其次,从法律规定上来看,派遣机构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可以通过行政许可。因此,通过行政许可方式,是否能够起到限制派遣机构数量的作用,值得怀疑;且经过行政审批机构数量的多少,也不能完全真实反映市场的客观实际。
据统计资料显示,我国目前经过工商部门登记的劳务派遣机构有近4万家。主要分布在东部沿海地区和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