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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建共享视角下的员工持股与工会工作

    作者:程立达 出版时间:2014年06月
    摘要: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在提倡共建共享发展成果的社会背景下,这种重启具有导向性意义。员工持股制度将股本和贡献一并纳入分配体系,更体现了分配的公平和科学,让员工分享企业发展成果。在员工持股制度下,传统的劳动关系矛盾仍然会存在,但员工与企业不仅仅是劳动关系,而且是股东之间的关系,利益共同体的关系,有利于缓解企业矛盾。员工持股制的实施将把工会推到改革的前沿,员工股由工会托管运作将使工会更有作为。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二章“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允许更多的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

    在员工持股制度被叫停多年以后,中央把“实行企业员工持股”作为改革中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手段,被认为是对这个制度的重启。在提倡共建共享发展成果的社会背景下,这种重启具有导向性意义。可以预期,在中央精神的推动下,企业员工持股将作为未来新一轮改革的重大举措进入操作层面,以员工持股为特征的混合型所有制经济将会如雨后春笋般出现。中央为什么现在要提倡推行这种制度?这种制度的推行会给企业劳动关系带来何种变化?对企业工会工作将产生何种影响?作为改革开放前沿的深圳工会,在学习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思考工会改革转型过程中,我们对这些问题应当认真思考,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一 “重启”企业员工持股制度意义何在

    我国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试行员工持股制度的。作为改革开放的试验场,深圳率先出现了一批员工持股的混合型经济,如当时的上市公司金田、鸿基等。到了90年代,深圳对国有企业进行大规模的股份制改造,许多国有企业如东部集体、金地集团、物业集团、市建筑工程公司等都实行了员工持股计划,一大批原国有企业的员工成为改制后的企业股东。深圳市政府还先后出台了《深圳市国有企业内部员工持股试点暂行规定》和《深圳市公司内部员工持股规定》两个文件,力图把员工持股引向规范化运作的轨道。

    但这种制度在20世纪末逐步走向式微,据说原因是1998年11月证监会下发《关于停止发行公司职工股的通知》。这个通知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一律不再发行公司职工股。随后国家对《公司法》进行修改,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这个“200人以下”限制了参股人数,让一批众多员工持股的企业没有了法律依据,如深圳华为公司因有6万员工持股,大大超过200人,被排除在股票市场之外。此后,A股市场便不再有职工股。受此影响,一些希望上市的股份制公司也跟着不再让员工持股。

    当年停止发行公司职工股也许是事出有因,因为此前在实施员工持股制度过程中确实出现不少问题。由于当时国家还没出台关于内部员工持股的统一规定,一些地方和企业只能根据自身需要,制定适合自己的制度,但这些制度还很不完善,有的甚至相互矛盾,各地审批员工持股方案也有各自的标准,由此派生出种种乱象。即使运作良好的华为公司员工持股,也有人认为是一种“非法集资”[1]。深圳华为公司、金田公司等都曾发生过因员工持股而派生的诉讼案件,原因就是当初这种制度设置得不完善不明确。也有一些企业推行员工持股时不遵从员工自愿入股的原则,硬性规定如果员工不愿意购买职工股就要调整岗位、降低工资甚至下岗,伤了员工的心。又比如,由于内部职工股上市后的股票市场价格比原价高很多,多数职工在公司股票上市两三年后,都把自己手上的职工股在A股市场卖出变现,赚了个盆满钵满,使职工股成为公司向社会谋求职工福利的工具,也使这种制度失去它原本设想的增强公司内部职工凝聚力、调动职工生产经营积极性的意义。更有些企业把发行职工股弄成瓜分国有资产的手段,甚至变成向官员或者关系户输送利益的途径,很多不是本企业职工的人员成了职工股的持有人,不少官员因职工股而暴富,甚至落马,成为一种极具中国特色的腐败现象。以致后来有专家断言员工持股制度不适合中国国情。证监会之所以叫停发行职工股的原因正在于此。

    既然前期员工持股计划运行中乱象不少,为什么中央现在又要提倡这种制度呢?应该看到,这些违法违规行为并不是员工持股制度本身带来的问题,而是由于法规不健全,给一些人从个人或小集团利益出发带来可乘之机,钻空子以营私,所以应该从反腐败、从严肃法纪的角度去追究行为人的责任,而不应因噎废食,归罪于员工持股制度本身。中央现在“重启”这种制度,除了它确有其先进性、优越性(如激活企业内部运行激励机制、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周转难等问题)以外,笔者认为还可以作为在未来的社会